我在诉讼中提出四条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私宅及财产的侵害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扣押物品:摩托车一辆。29英寸康佳彩色电视机一台。并保证其所押物品的原貌不受损坏。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非法侵犯私宅造成的失窃损失8000元。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费用。
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正式受理并予签发(2000)上行初字第1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蔡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00)上行初字第116号
闫*善、刘*:
你诉蔡都镇政府行政侵权一案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已收到。经审查,你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你有权行使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行政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代理人和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诉讼过程中,不得单独接触本案审判人员,案件有关事宜,可与本案书记员联系。
四、、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实际办案费用200元。本院开户银行:************,账号*******************。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二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公章)
附:告知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本案定于2000年9月4日开预备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白德芳担任审判长并主持本案,审判员刘会民、代理审判员刘振亚参加评议,书记员肖静担任法庭记录。
2000年9月4日,法院又送来一份《传票》,案由:侵权。被传唤人:闫*善。传唤事由:开庭。应到时间:2000年9月11日8时30分。应到处所:法院行政庭。
2000年9月11日开庭过程中,被告方仅有两位委托代理人即蔡都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出庭,其中一位是司法所所长。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主张将扣押的摩托车一辆和29英寸康佳彩电一台退回,力主通过调解让我们撤回起诉。关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非法侵犯私宅造成的失窃损失8000元”,法庭认为“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且在侦查之中。”法院没有受理权限。
开庭后的当天中午,扣押的摩托车和电视机得以返还。2000年9月23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0)上行初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0)上行初字第116号
原告闫*善,男,一九五八年一月出生,汉族,**文化,住上蔡县***家属院。
原告刘*,女,一九五八年出生,汉族,**文化,住址同上。
被告上蔡县蔡都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海,男,上蔡县蔡都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党生,男,工作单位同上。
原告闫从善、刘丽诉上蔡县蔡都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将扣押的摩托车一辆(车号30236),29英寸康佳彩色电视机一台返还给二原告。二原告诉讼请求中让被告赔偿其8000元现金失窃损失一事,因该丢失的现金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且在侦查之中。故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2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白德芳
审判员刘会民
代理审判员刘振亚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公章)
书记员肖静
虽然裁定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实际上我们起诉时预交的300块钱的起诉费并没有退给我们,据说这是惯例。即使这样,事后我还特意请了几位法官吃上一顿,以表谢意。这就是工作单位好与差的区别。刚走出学校门的年轻人是不知道这些的。
后来我们又多次去派出所催问案件进展情况,办案民警总是说:“他们都不承认,现在实在没有办法。”
我继续去找蔡都镇的领导,十天半月去找一次不见人,三天五天去找一次不见人,天天去找还是不见人,但找的多了总会偶尔找见一次。前一任领导调走了,新来的领导我接着找,直到2002年8月9日,我还给新上任的党委书记报送过申请汇报材料,并迫切要求镇党委、政府就大平桥居委会拿走我8000块钱一事给予公正处理。
但最终这8000块钱如石沉大海,窃贼至今逍遥法外,甚至还一直当着居委会干部。
诗云:
重复罚钱多少遍,突然闯入匪一班。
女儿学费先偷走,电视摩托又抢完。
起诉要回实物后,现金被盗案成悬。
有人看见忙身转,不愿帮民得罪官。
就在这边为了官司的事东奔西走焦头烂额之际,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赵粪坑副书记又通知我去见他。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