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15年8月17日,患者毕某某因入睡困难、乏力易疲劳,在家属的陪同下在被告医院门诊就医,诊断为:主动脉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被告建议手术。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1日,患者住院,进行术前评定,后回家用药等待被告医院通知手术。
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22日患者二次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2015年10月14日患者做了一次冠状动脉造影,左前降支中段80%狭窄。2015年10月22日8时患者在局麻下行经皮主动脉瓣置换术和经皮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介入术中循环难以维持,超声示心包填塞,遂紧急开胸探查。
探查见创面广泛渗血、主动脉根部广泛血肿、心包内大量积血。术后转往术后恢复室,终患者在2015年10月22日晚上8时去世。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心包填塞,大量出血,后导致患者死亡,给原告及其家属带来了沉痛的伤害。
二、被告x院x医院辩称
关于治疗方案,如果采取保守治疗,患者去世则更快,我院采取的术式可改善患者生存质量。患者左心室二叶瓣畸形没有增加主动脉夹层撕裂的风险。我方已经尽到术前检查、风险告知等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x院x医院在对患者毕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手术风险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与该患者的死亡存在共同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分析
1.该患者毕某某以“发作性胸闷、憋气10个月,加重3月”为主诉二次入住x院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医方根据其病史、临床查体,结合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入院(初次)诊断:“心脏瓣膜病;心律失常;心功能Ⅱ—Ⅲ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脂血症;腔隙性脑梗死;白细胞减少;返流性食管炎”成立,患者所患主动脉瓣重度狭窄有行经导管主动脉瓣置入术(TAVI)的手术适应证。但根据超声心动检查所示,患者手术风险高;
术后易出现人工瓣膜变形、移位、主动脉破裂、夹层、大出血等并发症;手术的安全性及临床效果目前尚存在争议,医方术前应充分评估手术风险并就该风险向患方作出明确告知。经审阅医方经导管主动脉瓣置入术(TAVI)临床应用知情同意书,医方在该告知书中未就上述问题向患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2.关于本例TAVI手术操作的问题,经审阅手术光盘,医方在行人工瓣膜置入前给予了球囊扩张,右心室起搏达到了手术要求,手术操作流程正确;患者术后出现循环难以维持后,医方给予了紧急开胸探查,术中见主动脉根部广泛血肿;
探查未见明显活动性出血,创面广泛渗血;给予充分止血后关胸,其后返恢复室给予预防感染、调节循环、监测血气、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患者病情危重,后,死亡。
3.因该患者死亡后未作尸检,考虑其死亡原因为主动脉瓣置入术后主动脉夹层破裂、广泛渗血引起心包填塞、循环衰竭而死亡,属于目前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与患者所患疾病自身的特点及诊治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有关。
五、法院判决
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x院x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9476.22元、病历复印费9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280元、护理费600元、丧葬费17006.40元、死亡赔偿金11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6400元,合计198921.6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