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与2006年的反洗钱法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反洗钱适用范围扩大。不再对反洗钱的上游犯罪类型作出限制,而是以更广泛的概念界定洗钱活动,以适应反洗钱工作形势的变化。在保留洗钱上游犯罪的七类重点犯罪类型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规定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强调保护取款自由与必需的金融服务,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强调,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客户与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三、客户尽职调查进一步细化。增加了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第二十九条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四、救济程序的简化。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在反洗钱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提升,以及对国际反洗钱形势变化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和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