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节前一天,唐女士站在广顺北大街与宏泰西街交界的十字路口,觉得脚步有些沉,内心突然涌起了几分激动与紧张。
扎根讲台二十八载,收过的锦旗挂满了办公室,此时此刻,将要送出的这面锦旗竟被握出了些许潮湿的触感。唐女士要拜访的,是北京三中院的孙承松法官。而故事还要从几个月前讲起。
从教十数载,一朝成路人?
今年50岁的唐女士1994年参加工作,2015年,因工作需要,唐女士由甲学校调入乙学校。在乙学校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两份《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2021年,乙学校以合同到期为由,未与唐女士续订合同,并发送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此时,唐女士连续工龄近3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8年。如果乙学校不跟唐女士续签合同,唐女士的再就业将面临很大挑战,这让唐女士一下慌了神。
唐女士认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乙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否则应当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乙学校认为,唐女士在其学校连续工作不满10年,且调动工作系其个人申请,因此不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形成本案诉讼。
关键证据在哪里?
历经三年仲裁和一审,结果都是以唐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驳回了唐女士的诉讼请求。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收案后,如何快速妥善化解这场已经积怨三年的矛盾,立案庭法官孙承松细细琢磨起来。通过翻阅卷宗梳理案情,他明白,双方是否具备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这不仅关系着唐女士个人的就业权,而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特殊规定,旨在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聘用合同期限的设定明确双方的工作预期,突出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征,对事业编教师岗位如何履行人事合同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庭审中,双方矛盾尖锐、对峙激烈,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僵局。对于唐女士如何调入到乙学校,双方各执一词。而这一事实又决定了双方合同续签前提条件是否成立。
相关材料已经放入唐女士个人档案,也许档案里有关键“答案”。可是档案怎么看呢?唐女士表示,她自己不清楚其档案具体放在何处,而她前期向法院提供的调查取证线索是错误的。在孙承松多次向唐女士释明后,唐女士多方打听,终于了解到其档案由乙学校保管,考虑到其个人无法获得,于是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为了让双方能打一个明明白白的官司,孙承松当即决定,这一趟,要走!当他顶着烈日,带着法官助理黄秋月前往学校组织双方查阅入职材料时,唐女士也等在了学校门口。看见他的到来,唐女士仿佛看到了希望,不停地说着感谢。
法槌敲定,桃李芬芳
调取档案后,孙承松和助理密切配合,不错过档案中的任何材料。终于,档案中找到了关键性的证据《申请调出人员备案表》,上面显示“调出理由:工作需要”。该调动理由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第3条:“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相符。这份证据直接证明了,唐女士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可连续计算,唐女士的情况,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为稳妥起见,二审合议庭还向其他事业单位求证类似工作调动的流程。最终,法院依据证据及法律规定,支持了唐女士合理诉求的部分。
三尺讲台育桃李,一支粉笔写春秋。“尊师重教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教师作为教育的重要环节,是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的基础,依法保障教师权益,法院责无旁贷,我们将一往无前。”孙承松说。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刘青青 朱梁文轩 肖飞
审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