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9日12时5分许,任某驾驶x小型轿车与驾驶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刘某相撞,致两车车损及刘某受伤。刘某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往某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左侧第4-8肋骨骨折,后转住院行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2020年9月4日出院。
刘某术后3个月因自觉锁骨突起明显,于2020年12月8日前往x大学x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失效),左侧锁骨骨髓炎等,并转住院行锁骨骨折清创抗生素骨水泥站位外固定架固定术,于2020年12月16日出院。
刘某此次在x大x院治疗期间共发生各项门诊费及家属陪护核酸检测费267.5元、住院治疗费33308.24元。2021年1月25日,刘某因左侧锁骨骨髓炎清创术后一个半月再次前往x大x院就诊;
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不连接,手术后左侧锁骨缺失,左侧骨折术后锁骨骨髓炎等,并转住院行锁骨骨髓炎清创术后取髂骨植骨内固定术,于2021年2月5日出院。
二、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任某驾驶x小型轿车驶入道路时影响道路上刘某驾驶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正常通行,担全责。任某驾驶的x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
三、被告任某答辩称
对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事故经过予以认可,对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此次原告各项赔偿请求,我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四、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
对本案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和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
五、第三人某医院述称
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与医院无关。现无证据证明我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六、鉴定意见
1、原告刘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此次外伤致多发肋骨骨折(6根)评定为十级残。
2、刘某2020年12月8日住院治疗、2021年1月25日住院治疗是由于刘某2020年8月2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其左侧锁骨骨折经某医院治疗之后效果不佳的后续治疗行为,2020年8月29日刘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其2020年12月8日住院治疗、2021年1月25日住院治疗过程中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3、某医院在对刘某手术过程中存在感染控制措施掌握不严格的医疗过错,某医院的治疗行为与刘某于2020年12月8日住院治疗、2021年1月25日住院治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而后又因医疗诊治可能存在不当而扩大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任某违章驾驶x小型轿车致刘某左侧锁骨骨折、左侧第4-8肋骨骨折,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庭审中各方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任某对此次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某医院在对刘某骨折损伤的治疗过程中,感染控制措施掌握不严格,致骨髓炎损害发生,加重了原有损害后果。经鉴定,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亦对刘某的健康构成侵权,故某医院应对刘某在x大x院的治疗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其承担30%,其余70%由任某承担。
同时,鉴于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某保险公司亦应在两项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任某侵权行为后果承担保险责任,超出和不属于保险范围部分由任某自行承担。
八、法院判决
2023年7月14日判决,被告x保险公司赔偿247237.75元;第三人x大学x医院赔偿73177.1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