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区法院“如我在诉”成功调解一起人行横道闯黄灯交通事故

海天融合 2024-09-01 09:25:16

(中国时事新闻网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编辑)

近日,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梅大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司机王嘉当庭给付。

事由:李梅(化名)今年56岁了,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她两年前从黑龙江来大连打工,先是帮人搞家庭卫生,后来有了一份相对固定的工作,在一所小学当钟点工,每天中午帮助学生分饭,每次工作2小时,每小时20元。

去年8月31日下午,李梅为一户客户家打扫卫生完事后回家,通过斑马线时,被一辆私家车撞到,右肩膀骨折。私家司机王嘉(化名)说,事发时,因路上堵车,自己的车在通过人行道时是黄灯,便稍微提了一点速。李梅大姐也是着急过马路,走得快,当发现李梅大姐时自己也是狠踩刹车,但为时已晚,交警到来后,自己主动要求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将李梅大姐送到医院,垫付了急诊医疗费1千余元。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到医院看望李梅大姐,并垫付医疗费1万元。李梅大姐在大连市中心医院住院一个月,进行了右肩内固定手术,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李梅大姐出院后到某保险公司理赔,对于李梅大姐的误工费,因提供不了误工证明,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对于李梅大姐的护理费、营养费,只同意按住院天数给予赔偿。无奈之下,李梅大姐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将车主王嘉和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受理李梅大姐的起诉后,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梅大姐用药合理,误工150天,护理75天,营养45天。某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也同意赔偿,但由于李梅大姐没有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双方对误工费标准产生分歧。

对于到城市灵活就业的农民来说,没有单位为其出具误工证明,怎么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呢?

李梅大姐的代理律师王金海、李鑫到某小学调查,学校认可李梅大姐曾经在该校当小时工,但该校将学生中午配餐通过招标委托一家餐饮公司,李梅大姐是餐饮公司临时雇佣的。餐饮公司经理称,李梅大姐受伤时,正值学校放暑假,暑假期间该公司没有临时雇佣李梅大姐,所以不能为李梅大姐出具相关证明,另外,学生上课期间,每周一至周五中午雇佣2小时,每天40元,一个月工资不到1000元,出具这样的证明反而对李梅大姐不利。对于李梅大姐当家政,为不特定家庭打扫卫生的工作,无法开具相关证明。

主审法官孙闯说,对于李梅大姐的情况,确实同情,但是没有证据法院无法支持,非常有可能判决结果比调解时保险公司给的标准还要低,非常容易引导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不理解。为了妥善处理李梅大姐的诉求,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车主王嘉称,对于李梅大姐从农村到大连作家政和钟点工的事表示认可,因为李梅大姐年龄大了,生活困难,自己送李梅大姐到医院后垫付的一千余元急诊医疗费发票给李梅大姐,保险公司理赔后归李梅所有,鉴定费、诉讼费自己愿意承担。

某保险公司也认可李梅大姐在大连临时务工的事实,表示同意按大连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

李梅大姐说,感谢车主和保险公司的理解,感谢主审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自己确实没有正式工作,且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表示不管结果如何,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某保险公司同意按每天110元的标准赔偿李梅大姐的误工损失,该标准比大连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高出38元。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如我在诉”是指在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以法官为核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处境,思考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努力理解当事人朴素法感与诉求,做到真诚、耐心。本案中,李梅大姐确实在大连打工但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误工证明,可能会导致法院判决对李梅大姐不利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孙闯坚持“如我在诉”的原则,多次耐心地组织三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未侵害各方利益。“如我在诉”不再是裁判者简单孤立的一纸判决,而是真正用心、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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