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调研连坐制度?聊聊这份报告的真相和疑问

老梁不郁闷 2024-01-14 16:38:57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最高法日前作出的一份调研报告建议,应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对这份报道怎么看?所谓的“连坐”应该取消么?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所谓的“连坐”讨论之前是人大在做地方法规备案审查的时候,曾经沟通进行修改,那么这次澎湃新闻的报道又把最高法的旗号打出来了,也是挺有趣的一件事。

但是我觉得媒体报道多少有点不准确,对于这个报告本身我也有点不同意见,我认为这个报告的论证是无效的。

首先说明的是,这并不是最高法做出的报告,我看了一下可能是因为最高法的一些社交媒体账号转发了这个报告,有些媒体就认为这是最高法做出的,其实报告的源头是人民法院报1月11日8版刊登的《犯罪附随后果研究》。

这里落款说得很清楚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课题组发布的,课题组主持人分别是山东高法副院长傅国庆和首经贸副教授刘传稿,刘先生本身还是个兼职律师。

从整个文章看,没有任何关于最高法授权或者指派进行研究的信息,也看不到有最高法的人员参与,最多也就是山东高院做了这么一个课题。

如果说社交媒体账号谁转了就是谁做出的,那我现在也转了,是不是这报告也成我做出的了?署名的意义就是看报告源头啊,澎湃新闻平时都不看署名的么?那你们转发了报道出现假新闻,是都算你们发假新闻么?还是你们虱多了不咬债多了不愁?

其次需要澄清的是,我国没有连坐制度,咱们先弄清楚了,连坐是追究刑事责任,说一个人犯罪,他亲属也被判刑,这才叫连坐。

1905年大清搞法律改革的时候就废除了,说现在有连坐制度的都属于外行言论,很多媒体用的“连坐”都是打引号的,包括这篇文章里也没有提到连坐。所以有人开玩笑说,要想废除连坐制度,要不要考虑先恢复几年?

那么现在对于一些社会岗位的限制,比如说参军、报考警察,这些限制并不是来自全国人大的法律,而是来自军队、公安系统的一些内部规定,我个人对于说这些规定是法律不太认同,这些只是一些内部组织规定。

所以这里就延伸出一个问题,这些权利是不是一些基本的公民权?

我们知道基本公民权包括受教育、就业等,但是参军和出任警察等执法岗位,是跟受教育一样的基本权利么?要知道上述岗位还对身体素质、学历等提出了要求,九年义务教育可没有说你身体素质不行就让你上学,就是身体有一些残障情况的学生,都要想办法保障其上学受教育,我没听说过这人身体素质不行,还要想方设法保障其参军当警察的。

所以我认为不能说把对犯罪人员家属的限制全都认为是对其基本权利的限制,除了刚才说的受教育的权利,一些基本的就业权利、工商注册的权利、使用社交媒体的权利都是不能剥夺的,但是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说军事单位和执法部门,基于对更广大利益负责的角度对部分犯罪人员家属作出限制是有必要的。

了解完这两点,咱们再看这个报告就很有意思,其实这里主要是关于犯罪人员本人附随后果的研究,只有一部分涉及到亲属及其他社会人员,那我们就把这部分单独拿出来看,我认为这里论述是不成立的。

首先这份报告提出,对犯罪人亲属设立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性文件除少数由国家及中央机关制定外,大多数是由地方相关机关制定,那么究竟是哪些文件呢?

有意思的是这份报告唯二提到的两份文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这两份文件规定的刑事处分前提分别是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有被刑事处罚的。

但这两份文件已经废止了,这个报告自己也提到了,但报告没有提到的是,新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对这两个前提都做了限缩。

前者限定在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组织参加支持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这几种情况;后者则限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等。

很明显新的规定范围更小也更加合理,这里并不存在很多人担心的危险驾驶等轻微犯罪在列,山东高法的这份报告不拿现有的规定研究,却拿出两份废止的规定说事儿,来研究现在的法律附随后果问题,这多少有点滑稽了,这个研究起点就有点偏差。

所以后边的论述就比较有趣了,课题组认为大多数情况下,设定相同的附随后果导致轻罪、过失犯罪人和犯罪人亲属承受的附随后果过多过重,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等原则。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的人员中,80%以上的人认为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应当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本人与亲属。

那么我问题来了,现在没区分本人与亲属么?有哪个亲属跟犯罪分子本人受一样的处罚呢?你不能说区分就得是完全没影响,影响不一样也是区分啊。

另外现在没区分故意犯罪、重罪么?刚才我们提到的两份新的文件,都很明确说了限定在一些重罪、故意犯罪的,哪有过失犯罪、轻罪导致亲属被限制的规定,您好歹拿出这样的规定来,有的放矢。

所以报告后边的建议就很诡异了,说是建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附随后果。仅对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的职业,设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职业限制。并且建议司法机关及时向教育、人社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这也是被很多媒体作为标题的。

问题是刚刚提到的那两个规定,不就是对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职业的限制么?

所以课题组是认为这个限制不必要么?

您是觉得这个控制不够严格么

?还是说您觉得哪份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是不必要的,好歹拿出来作为依据吧?

您拿已经废止的规定作为依据,先不讨论这是不是法律的问题了,以此提出要司法机关去提出建议,我想问问这怎么提呢?

所以至少从文本角度看,这个论述就不成立吧,话说现在考公这么写申论能过关么?我多少有点好奇。

有趣的是,这份报告也提到,国际重新犯罪率数据显示,我国重新犯罪率与域外国家相比,明显较低,这与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与实施有重要关系。

但是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重新犯罪率是逐年上升的,1996年还是11.1%,到2006年就是14.*8%,到2017年已经达到了22.1%,我现在不太确定每年的基数是否一样,但是这个升高比例还是很明显的,按照这个趋势我们是否会很快追上甚至超过国际平局水准?

这个时候不考虑如何压低重新犯罪率,反而拿这个作为调整附随后果的理由,是不是合适呢?如果调整完了,导致重新犯罪率飙升,这个责任谁来负?这总是你们自己的数据吧?你们就没看到这个数据变化么?

其实关于对犯罪人员子女是否限制的问题,我之前就提出过,与其说在全禁或者全放之间争论,不如考虑如何将这个限制范围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可以考虑列出岗位的白名单,在此名单之内不对犯罪人员子女做限制,逐渐让这个名单扩大并合理化,我认为这个相对来说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现在这个报告最后的结论就是非必要不限制,那请问什么是非必要?您都不拿现在的规定来研究,您怎么说明必要和非必要的分野?您对非必要的限定是什么呢?我个人建议课题组的老师是不是考虑一下。

我相信,绝大多数的公众还是比较理性的,其中很多人愿意讨论限定的合理性,但是专业研究应该给出讨论的依据,并作出专业的建立,这个“非必要”建议我觉得过于模糊,论点不清论据不足论证不畅,我倒想建议,这种情况非必要别建议,尤其是不要打着最高法的旗号。

至于有些媒体,动辄炒作所谓“连坐”话题,没有专业能力也就算了,连文章署名都不看,这种炒作徒增争议而已。

以上就是我对所谓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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