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我再也不想上学了!”,辽宁沈阳,发生了一起令人气愤的事儿。9岁的乐乐正在读三年级,成绩优异又乖巧,这天回家却突然开始抗拒去学校。原来,乐乐白天去学校厕所小便,碰到了5年级的值周生姜某。因怀疑乐乐与另两位学生大声喧哗,姜某罚其3人跪在便池旁,还要边磕头边喊“爷爷饶命”。
事发后,可怜的乐乐未再前往学校上课,而是终日发呆,甚至出现了尿失禁的情况。经医院诊断,乐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妈妈将家中房子卖掉后带其前往北京求医,并最终选择报警。
事发后,该地教育局组成工作组,启动了校园欺凌处置机制,最终认定不构成校园欺凌。但因学校午休期间巡视监管不到位,对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并免职。而乐乐妈妈要求姜某公开道歉,却遭其拒绝。
真是太令人震惊了!校园霸凌的危害,实在是太大,可能会毁掉一个孩子的未来。姜某仗着自己是高年级的值周生,就觉得有天大的权利,教训学弟,可见他的教育是不过关的。
可怜的乐乐,原本成绩优异,有着灿烂美好的未来,却被一次罚跪毁了人生,实在是可悲可叹。无论如何,希望警方尽快调查,给乐乐及其家人一个合理的答复。
虽然姜某的行为恶毒,让人气愤,但是以“被他人殴打”为由报警,大概率姜某不会受到惩罚。因为我国刑法修正案虽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下调至12岁。但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姜某年龄尚小,5年纪也就十一二岁,还够不上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年纪,所以最终不会受到处罚。
但是,一旦证明乐乐的病情与姜某的罚跪行为有直接关系,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所以姜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外,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姜某的值周行为是学校安排的,未对其进行足够的指导,再加之发生事件的地点是学校厕所,学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霸凌事件零容忍!虽然近年来《少年的你》、《悲伤逆流成河》等讲述校园霸凌事件的电影引发学校和家长反思,但是校园霸凌事件仍屡禁不止。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给祖国的花朵们一个安全美好的童年,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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