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快河东新区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2016年9月22日,沿河新区管委会与我们签订《沿河县城河东新区房屋拆迁安置合同》。
本以为此次房屋拆迁,对于我们平民百姓而言是一场意外之喜,然而事情并不如人意......
由我们签订的《沿河县城河东新区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可看出,房屋拆迁之事迫在眉睫,而当我们的住房面积被征用后,对方并未履行合同约定,此举让我们该何去何从?
多次信访无果,万般无奈下,我进行了起诉。我诉求:
1.请求判令沿河新区管委会履行与我签订的《沿河县城河东新区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即按约定在年丰安置区内向原告交付124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允许我依约自行建设安置房屋,且由沿河新区管委办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所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相关办证费用;
2.请求判令沿河新区管委会按照每月822.45元,向我支付自2018年9月22日到2021年7月31日的过渡安置费27486元,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过渡安置费822.45元至交付宅基地之日止;
3.请求判令沿河新区管委会向我支付安置立面改造补助费40025.9元;
4.本案诉讼费用和我的律师费6000元由沿河新区管委承担;
5.请求判令沿河新区管委承担我因本案诉讼而造成的误工费,差旅费:
6.请求判令沿河新区管委会承担我因被告逾期未划地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物价上涨,逾期修建损失的门面租金)。
本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为何正义的天平有所倾斜。一审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不服,我遵法守约难道有错了!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沿河新区管委会在一审中所举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安置区(方式)规划已经变更或者有其他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一审法院径行认定不宜采取留地安置方式,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应当予以严厉纠正。
沿河新区管委会作为行政协议的相对方,并未作出正式的变更协议的决定或者“作废”安置协议的决定,安置协议仍然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我主张的过渡费并未完全支付到位,沿河新区管委会也未举证证明过渡费已经完全发放,一审法院认定过渡费已经结清,不再处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我一审中主张的安置立面改造费40025.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令沿河新区管委会及时支付,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
综上,我上诉到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二审维持原判!
我不解,二审法院说我们的合同过渡安置费只约定支付一年,多支付的实质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沿河新区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二审判决为何如此前后不一?还说维持原判?
为何凭借协议为自己讨回公道之路如此艰难,我再次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审再审申请仍旧被驳回!
在驳回后,我又申请了检查监督,没想到本应成为守门员的检察院再次让我们失望,枉顾法律事实,不支持我的行政监督。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我多次遭遇不公的判决,致使陷入困境......遭此不公的又何止我一人,比比皆是!
民生就是民心,民心就是最大的政治。
在此,请广大的人民群众帮我们看看,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我们平民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相关利益,公道如何声讨?
我们始终坚信:法治社会、朗朗乾坤,阳光定会冲破黑暗,正义可能会延迟,但是永远不会缺席!望相关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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