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维护不当情人关系签订的借贷合同,借款能起诉要回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12 10:27:1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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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写到,情人之间如果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带有爱情的象征意义,属于一般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

如果情人之间借贷的,仅凭转账不能证明借贷关系,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

那么,为维护不当情人关系签订的借贷合同,借款能起诉要回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1期登载的(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案中明确:

双方当事人以借贷为名,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的债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X青 与张X方 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X青 借给张X方 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张X方 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X青 的情人;如果张X方 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X青 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X方 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后张X青 与张X方 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X青 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X方 名义购买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X青 支付;张X方 自愿做张X青 的情人,如果张X方 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X青 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X青 提出解除与张X方 的情人关系,则张X方 有权不退还张X青 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X方 不得生育。

张X青 与张X方 签订的《双方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为借贷,但实质是张X青 为了维持和张X方 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该行为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对张X青 与张X方 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张X青 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清楚表明,以维系情人关系为目的的借贷关系,因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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