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单位河北某力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范某(另案被告人)的操作下,以该公司名义,通过伪报品名为“糖果原料(预混粉)”的方式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56票9578吨,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3129.72万元,另涉嫌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909吨未遂,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28.06万元,两项相加合计涉嫌走私10487吨白砂糖,偷逃应缴税款3457.78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桂07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 6月17日作出(2022)桂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桂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2)桂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原一审诉讼中,被告人范某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判处刑罚,其在原审期间担任原审被告单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在同一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又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就会出现诉讼代表人同时要代表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参与诉讼的情况。当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很难保证诉讼代表人不会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单位利益。即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单位不同案处理,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已另案先行被定罪量刑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被告单位之间仍会产生诉讼利益冲突。已经被定罪量刑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亦无法充分保障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03.裁判要旨
在单位犯罪案件审理中,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即使分案审理,亦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04.律师评析
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确立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相关人员不得担任该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但未明确“被控”是指仅限于起诉及审判阶段,还是也包括侦查阶段。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在单位犯罪案中,即便在侦查阶段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嫌疑人,并且在之后的起诉阶段未被正式起诉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出于维护程序公正性和保障被控单位合法权益的考虑,也不宜在审判过程中担任该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被作为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提起公诉;
二是未被视为单位犯罪的嫌疑人;
三是虽在侦查阶段被列为单位犯罪的嫌疑人,但在起诉阶段并未被起诉。对于前两种情况,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是否能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然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即那些曾被视为单位犯罪嫌疑人但在起诉阶段未被起诉的个人,由于他们已涉嫌参与单位犯罪,与案件的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宜让他们代表单位参与诉讼。这样可以避免代表人在试图摆脱个人嫌疑的同时为单位辩护时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从而保护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
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第三种情况下的个人正在代表单位参与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如第二百七十九条和第二百八十条),要求检察机关重新指定诉讼代表人,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05.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336条第1款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