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以抢劫故意,持枪(显示了枪支)对被害人乙实施胁迫行为,在还没有压制住被害人乙反抗时,甲突然觉得使用枪支不合适,就自动将枪支抛在20多米外,然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进而压制了被害人乙的反抗,强取了财物。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析】
1.什么叫部分的中止?
所谓部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部分中止成立同样需要符合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的要求。
2.持枪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刑法263条规定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八种情形: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 结果加重犯的四种特殊类型
结果加重犯来自于法律明文规定,其逻辑结构为“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结果加重犯(如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持过失心理,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四种结果加重犯不同,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4.甲成立普通抢劫罪。
本案中,甲在完全可以继续使用枪支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使用枪支,具有自动性;甲的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符合时间性;甲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其原本希望的重罪结果,符合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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