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12月6日,受害人刘某良在家中发病,有感冒症状,本案二原告即陪同受害人到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治疗,在十点三十分左右挂急诊后被告之到发热门诊,在发热门诊等到十二点才进入,进行核酸、抽血、心电图检查后安排吸氧,之后就没有医护人员询问。
下午四点多告诉诊断结果是肺炎后就又无人问津,直到六点半才有护士要求受害人到门诊继续治疗,此时受害人穿衣服时突然倒下,二名护士全程抢救,但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受害人刘某良十点三十分挂号治疗,下午六点多死亡,中间长达八个小时,正是由于被告x区人民医院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和及时抢救造成其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说明案件情况,原告经过与被告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分别在x大学及x司法鉴定机构两次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对死亡原因及死亡与被告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有过错及参与度分别作出了鉴定意见。
本案系被告单位严重不负责任所造成的,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责任事故,给本案的原告带来非常大的精神伤害,因此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足额判决,责任比例也应在最大限度内赔偿二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与被告的责任比例按1:9确定,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因受害人刘某良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861,02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年43051元,要求赔偿20年)、丧葬费44,2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33,600元,共计988,857元。
三、被告辩称
根据鉴定意见,我方负主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尸检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刘某良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院委托x大学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3年1月30日,x大学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刘某良系因大叶性肺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受害人刘某良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23年2月22日,x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x市x区人民医院在刘某良诊疗过错与刘某良的死亡后果参与度为主要原因。上述鉴定期间,原告支出鉴定费用33,600元。
六、庭审意见
1、本院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刘某良在被告x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死亡。两份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受害人刘某良因医疗损害死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被告x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可列入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为:死亡赔偿金861,020元(43051元×20年)、丧葬费44,2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根据医疗过错参与度,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考虑)、鉴定费33,600元。
3、原告上述损失共计983,857元。鉴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被告x人民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酌定被告担责90%,赔偿885,471.3元(983,857元×90%)。
七、法院判决
2023年3月13日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承担90%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龙、葛某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85,471.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