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全国网友的注意。一名女司机逆行一名女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逆行插队不成,追尾前方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司机,疯狂辱骂,连扇对方十几个巴掌,被打司机口鼻流血,并未还手。女子还叫嚣:“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 。该女子随后驾车逃走。
对于此事的处理结果是女子罚款1000元,拘留10天。逆行还打人,受到处罚那是必然的,不过网友们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认为女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触犯刑法了。
对此,青岛公安通告称,此次事件属于行车纠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仅提到了“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行车纠纷是否属于这一类,我觉得不好说,因为行车纠纷往往是发生在马路上,对公共秩序有比较大的影响,而且该女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扇了别人10个耳光,影响极其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刑我认为也是合理的。
这个事情我觉得还有一点值得讨论的,那就是为什么一个比较明确的扇耳光行为,竟然会在是否构成犯罪上产生分歧?其实我觉得我们可以从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口袋罪的角度来思考这件事。
所谓“口袋罪”,通常是指法律条文宽泛,容易被滥用,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可以任意解释和适用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本身比较宽泛,涵盖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这个青岛的案例中,女司机的暴力行为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反应,许多人认为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然而,警方将其定性为“行车纠纷”,并未将其认定为刑事案件,而只是给予了行政处罚。这背后凸显的问题,正是“口袋罪”的适用边界不清,导致不同执法机关、法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可能存在不一致。
从法律上讲,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无故”挑衅、滋事,故意破坏社会秩序。警方可能认为该女子的行为是由于交通冲突引发,而非无故挑衅,所以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事情起因是行车纠纷,但其后的殴打行为显然已超越了普通纠纷的范畴,甚至公开叫嚣、挑衅,显示出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区分“纠纷”与“滋事”是一个法律难题。
“口袋罪”的滥用风险在于,如果界定标准不明确,它有可能被扩大适用,导致轻微违法行为被重罚。然而,像青岛女司机这样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反而没有入罪,显然与公众的期待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同时,避免滥用或放宽对“口袋罪”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这一事件实际上反映出我们在处理类似公共场所的暴力事件时,如何在治安管理与刑事犯罪之间取得平衡,以及如何准确界定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避免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口袋罪”。如果寻衅滋事罪的定义过于宽泛,就容易导致滥用;但如果适用过于狭窄,又可能让某些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林某正常行车,怎么变成纠纷的?还好没还手[呲牙笑]
打人,关键看谁打的,打的谁,过程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