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

千篇历史藏 2024-07-27 05:08:36

【《毛年谱(1949-1976)》纪事本末(503)】1954年,毛泽东61岁。

1954年1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1952年9月18日,毛泽东将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普遍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等情况的报告批给陈伯达阅,并指出“此报告第四段有关于农村互助合作的情况和意见”。报告说:

由于普遍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和加强了对农业生产具体的领导,今年夏季农作物已普告丰收。在丰产成绩上以国营农场居首,农业生产合作社次之,常年互助组与临时互助组又次之,单干户最差。今后除继续领导群众战胜各种可能的自然灾害外,必须大力加强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并普遍举办互助合作训练班。

1953年3月24日,毛泽东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草案)》稿和《人民日报》社论稿《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所在》。毛泽东修改的一段文字是:

“中央估计了它们的两方面的性质,即私有的性质和合作的性质。初级互助组的组员,他们的生产资料是完全私有的,但也带了共同劳动的性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萌芽。常年互助组则使这种萌芽进一步生长起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其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这些条件来说,它保存着私有的性质。就其在农民以土地入股后得以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条件来说,它就比常年互助组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的因素。”

加写的两段话是:

“在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工作,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农业生产工作而为它服务的。任何妨碍农业生产的所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必须避免。”

“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党中央认为必须重复地唤起各级党委和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和非党积极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在一个农村内,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这少数人的态度。”

在修改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草案时,加写一句话:“贷款还期不应当是春借秋还,必须待农民有了两个收成之后然后令其归还。”

1953年3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和《人民日报》社论《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所在》。四月一日,毛泽东批示将三个文件汇编成册,题为《当前农村工作指南》,发到全党。

开始考虑推动合作社运动

1953年10月2日下午,在中南海西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陈云作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毛泽东作结论,提到:

农民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一面。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由互助合作到大合作社(不一定叫集体农庄)。分土地的好处有些农民开始忘记了,他们正处在由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时期。我国经济的主体是国营经济,有两个翅膀,一翼是国家资本主义(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一翼是互助合作、粮食征购(对农民的改造)。

10月15日,就农业互助合作问题,同陈伯达、廖鲁言谈话。毛泽东说:

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可带动互助组大发展。在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冬明春,经过充分准备,办好一个到两个合作社,至少一个,一般一个到两个,至多三个,根据工作好坏而定。

要分派数字,摊派。多了冒进,少了右倾。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那就是自流了。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

一般规律是经过互助组再到合作社,但是直接搞社,也可允许试一试。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

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

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大合作社可以使得农民不必出租土地了,一二百户的大合作社带几户鳏寡孤独,问题就解决了。互助组也要帮助鳏寡孤独。合作社不能搞大的,搞中的;不能搞中的,搞小的;但能搞中的就应当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

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合作社有低级的,土地入股;有高级的,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

10月31日,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十月十九日关于统购粮食的宣传要点稿。主要修改了四段文字:

(一)“要过更好的日子,一定还要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对手工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农业来说,只有在农村中一步一步地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才能使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一步一步地和普遍地获得提高。”

(二)“农村里一切明白道理的人都应当积极加入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加入半社会主义的生产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将来就可以再进一步实行集体农民公有制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就是集体农场)和供销合作社,实现集体生产和富裕生活。

(三)“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社会主义工业化就是要使中国由工业不发达的国家变成工业发达的国家,由非社会主义的工业变成社会主义的工业。”

(四)“农业怎样改造?就是按照农民自愿(不能单靠行政命令,尤其不能采用强迫办法),一步一步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由办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办半社会主义的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办完全社会主义的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场)。因为大家劳动,力量大,单干办不到的事,互助组能够办得到,互助组办不到的事,合作社能够办得到,所以互助组比单干强,合作社比互助组强,走一步就能使生产发展一步,生活提高一步。同时能用更多的粮食棉花和别的农产品供给国家和全国人民,又可以一步一步培养大家集体劳动的习惯(但不是吃大锅饭),一步一步积累资金,学习经管这个大家务的本事,一步一步走到社会主义。”

1953年11月4日,就农业互助合作问题,再次同陈伯达、廖鲁言谈话。毛泽东说:

做一切工作,必须切合实际。切合实际就是要看需要与可能,可能就是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干部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是既需要,又可能,潜在力很大。“纠正急躁冒进”,总是一股风吧,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确保私有”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言不及义”就是言不及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

搞农贷,发救济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兴修小型水利,打井开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广新式步犁、水车、喷雾器、农药,反对“五多”等等,这些都是好事,但是不靠社会主义,只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搞这一套,那就是对农民行小惠。必须使这些好事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

至于“确保私有”、“四大自由”,那更是小惠了,而且是惠及富农和富裕中农。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有句古语,“纲举目张”。拿起纲,目才能张,纲就是主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并且逐步解决这个矛盾,这就是主题,就是纲。

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将来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稳步不前,右了,超过实际可能办到的程度勉强去办,“左”了,这都是主观主义。冒进是错误的,可办的不办也是错误的,强迫解散更是错误的。

对于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搞互助合作,办合作社,这不仅是个方向,而且是当前的任务。

在三亩地上“确保私有”,搞“四大自由”,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

县干部、区干部的工作要逐步转到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这方面来,转到搞社会主义这方面来。县委书记、区委书记要把办社会主义之事当作大事看。一定要书记负责,我就是中央的书记,各级书记,都要负责,亲自动手。

中央现在百分之七八十的精力,都集中在办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事上。农业生产合作社到明年秋收前,发展三万二千多个,一九五七年可以发展到七十万个。但是要估计到有时候可能突然发展一下,可能发展到一百万个,也许不止一百万个。总之,既要办多,又要办好,积极领导,稳步发展。

1953年12月13日晨,审阅《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此前几天,毛泽东对决议草案作了修改,主要有:

(一)“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成为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的简便形式。”

(二)“中央认为各级党委有必要更多和更好地注意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目前许多地区的党委在这方面注意太少,缺乏领导或没有领导的状态,必须加以改变。”

(三)“这种单干制度长久下去,就要使农民的大多数成为富农、高利贷主和商业资本家进行剥削和投机事业的牺牲品,重新失掉自己的土地。……每一个省和每一个县,只要是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方,均必须有领导地认真办好一批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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