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招商引资一直是各地,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推动经济发展和培育地方产业最重要也是有效的做法。很多地方长年累月对外派出招商人员,很多政府部门的公务员都有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只有完成考核,年底才能评优评先,拿到足够奖金。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了我国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根基。也将对地方招商引资产生一些微妙变化,“税收减免、扩大补贴”的招商政策被要求整改。
一、《条例》印发施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作出重要部署,《条例》的印发施行填补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立法空白。
(一)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
当前,一些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仍未完全禁绝,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降低了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效率。《条例》着眼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大局,明确了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规则,划定了红线底线,从源头上防止含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出台,有利于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
(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的必要举措
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的重要举措。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此次出台《条例》,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利于破除各种制约经营主体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让各类经营主体敢干、敢闯、敢投。
二、《条例》施行后,地方政府现行的各类补贴、税收优惠等招商引资路径需要整改
《条例》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这就把地方政府现在招商引资最重要的法宝全部否定了。地方政府目前主要就是通过土地、用水用电、税收优惠和财政奖励等生产要素补贴手段招商引资,《条例》实施后,就都属于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了,要纠正整改。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针对上述特殊情形,才可以豁免。接下来,中西部和欠发达城市可用的筹码在减少,城市竞争的马太效应可能会更加明显。各地政府都要重新探索新的招商引资路径。
三、吃瓜律师点评
结合过往的招商经验,明律师认为接下来地方政府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发力:
第一,产业招商。要结合地方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围绕地方现有的产业供应链,围绕地方的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展招商。
第二,通过基金的方式进行招商。基金的背后是资本运作,通过资本运作打通资本链。现在很多地方都在组建政府基金、国有基金,通过基金引入创新公司、科技创新成果,培育创新产业,为引入的创新主体提供基金扶持和资本融资。
按照《条例》规定,传统的招商模式势必会被淘汰,这些新的招商引资方式亟须快速形成。此外,这些新的招商模式需要通过市场化机制来推进,所以地方国有企业、投资公司以及城投公司都要转型升级,成为地方产业投资、发展的平台。
在发展产业的过程中,要结合地方产业培育需求,与招商引资工作深度融合。通过开展产业招商,为地方产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快形成有地方特色的产业体系。这才是未来地方发展产业、招商引资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