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杭市(现在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某村的梦星月,每天都准时去接从余杭镇一个体台球房下班的女儿梦姑娘回家。
1999年2月1日这天傍晚,梦星月因家中事务耽搁了半小时,等他忙完了赶去接女儿时,左等右等就是见不到女儿的身影。梦星月如果一直能提醒自己,每天辛辛苦苦去接女儿就是为的防止发生意外,那么,天大的事他也会停下来去接女儿的。可是,正如生活中许多伤心事都是起于疏忽大意一样,梦星月压根没想到晚这半小时竟意味着女儿生命的终止!
他四处寻找了两天毫无结果,2月4日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就在梦星月天天为女儿失踪食寝不安的日子里,25岁的梦姑娘实际上已被色魔杀害,沉尸苕溪。
2月25日上午9时,一位牧牛老人无意中发现了漂在苕溪水中的一具尸体,赶紧向警方电话报警。打捞上来的女尸一丝不挂,和一辆绿色自行车捆绑在一起。
警方很快查明,死者就是梦姑娘,在她死前遭到过暴力强奸,死亡时间为2月1日晚。
侦查工作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寻找作案现场,二是大范围地深入调查。
寒风冷雨中,办案人员以浮尸现场为中心,结合死亡时间、周围环境、河道流向等因素,以两千米为半径展开搜索。在距苕溪浮尸现场上游300米处的河塘草坡,细心的侦察员终于发现一片受过人为滚压的草丛,初步将其定为作案现场。然而,在作案现场除了一片倒伏的杂草能说明点儿问题外,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具体指挥此案侦破的余杭市公安局副局长翁建昌并没气馁。他的办案信条从来就是: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必须作百分之百的努力。凭着这一条,他率领着刑侦队员们攻下了许多“难啃”的大、要案。此时,他和刑侦大队长沈建国一商量,当即决定:将现场约5平方米的表层泥土与杂草全部提取。
他们用了三天三夜时间烘干泥土,剔除杂草。这一番辛苦没有白费,最后从上百公斤泥土中找到了6根毛发!办案人员小心翼翼地把这6根毛发放入塑料袋,并贴上标签。
进行调查访问的办案民警所获得的情况令他们吃惊不小:从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余杭、仓前两镇的中间地段,有10多名妇女先后遭受过拦路侮辱。因处于夜间,加之受害人恐惧慌乱,没有人注意到歹徒的体貌特征,事后也没人报案。
更重要的是,1998年11月30日在这一地段曾发生过一起尚未破获的强奸抢劫案。受害人陶女一人骑车下班回家,被人从后面撞倒扼颈致昏。半夜里待她苏醒过来,发现自己竟赤身裸体地躺在路旁的稻田里,下体疼痛,身上胡乱地盖着一些干稻草,自行车和所有衣物已不知去向。她明白自己遭遇了色魔,跌跌撞撞地跑回了家。第二天,陶女在其父的陪伴下到余杭中心派出所报的案。
这一次,陶女虽然仍说不清歹徒长相,但民警却在现场找到了几种很可能是作案人留下的痕迹:在现场提取到几枚可疑的鞋印和少量毛发,在受害人胸部提取到歹徒的咬痕。
为破此案,数名民警和联防队员曾在路边野地里连续蹲守了一个多月。
上述这些案件之间有没有联系?会不会是同一人所为?
假定从夜行妇女受辱到“11·30”案,再到“2·25”案,都是一个人干的,那么在坐标纸上就可以清晰地标出一条犯罪不断升级的曲线——由初期的“小打小闹”逐步发展到“强奸杀人”。似乎作案人不是个老手而又处于性饥渴状态,做事不大考虑后果。由于多次拦路调戏妇女都还算顺利,事后也没有什么麻烦,这就使他的色胆越来越大,采取的性攻击越来越生猛,直至不择手段。办案人员根据手中掌握的情况,逐渐理清了下一步的侦查思路。
1999年4月2日,余杭市公安局将“11·30”案和“2·25”案现场提取的毛发、受害人的血样、几名嫌疑人的血样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室进行DNA检验。
因野外现场的检材来源情况复杂,送检的毛发较多,承担这项检验任务的副主任法医师陈松、法医师刘冰,首先将经过初步检验的毛发依照血型分为A、AB和B型三种,再将受害人、嫌疑人的血型也进行了相应划分。其中,A型4人,AB型血三人,B型血四人,两名受害人均为A型血。被送检血样的几名嫌疑人都是侦查人员依据作案特点及现场发现的物证痕迹,反复筛选之后确定下来的。他们身上都存有难以排除的疑点。DNA检验将从他们当中把无辜者和作案人准确地区分开。
在近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刘冰和陈松先后两次对所有样品进行了线粒体DNA高变区序列的检验,到6月份他们共出具4份报告,结论是:发现除现场提取A型毛发的线粒体DNA高变区序列与一名受害人一致外,其他检测毛发的线粒体DNA高变区序列与所送嫌疑人均不相同,因而排除了所有嫌疑人。
这个结果虽然不如认定嫌疑人那么鼓舞人心,但对于调整侦查方向却有着莫大帮助,它能够使我们的侦察员迅速摆脱“弯路”的延宕,集中力量寻找真正的目标。
但是,这次DNA检验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结论:来自于两个发案现场的“B型”毛发的线粒体DNA高变区序列相同!这意味着毛发的主人在两个作案现场都出现过!
显然,翁副局长他们又一次以百分之百的努力牢牢地抓住了破获这起案件的微弱希望。
两个现场的“B型”毛发DNA检验同一认定,为“11·30”和“2·25”两案并案提供了科学依据。正当余杭警方调整方案进一步展开侦查时,那个借着夜色掩护两次得手的色魔,在蛰伏一段时间后又欲望难耐,邪火中烧,开始了罪恶的行径。
1999年7月8日,在流经仓前镇地区的京杭大运河中,余杭警方再次发现一具女尸。
经法医尸检认定,又是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受害人是当地农村上夜班的女工,被害后又是全身裸露,衣物不知去向!尽管在现场没有提取到重要物证痕迹,但把“11·30”、“2·25”、“7·8”三案比较来看,相同点太多,简直如出一辙。看来劫色杀手就栖身于发案地附近。
余杭警方决定将三案并案侦查,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证据,一举擒获这个危害一方的色魔。
浙江省公安厅和杭州市公安局的刑技专家专程到余杭指导破案。他们根据有限的物证痕迹和线索描绘出作案人的大致轮廓:青壮年,身高1.70米以上,穿43码皮鞋,胆大凶狠、性欲旺盛,可能有前科或劣迹,系单身独居人员,生活水准偏低。
余杭警方也提出了运用刑事技术科学分步甄别的破案思路:先对嫌疑人提取牙齿咬痕,再与受害人身上提取的咬痕比对,如确定牙印相符即进行血型化验,如是B型血,就进一步作DNA鉴定。
大规模的排查在余杭、仓前周边10多个镇乡80余个行政村和20多个居民区全面铺开。
余杭警方还通过当地电视台公布案情,播放悬赏协查通告,以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破案的进程证明,正是刑技专家对作案人的准确“画像”和余杭警方确定的甄别嫌疑人的科学思路,打开了攻克此案的大门。
在数日内经比对排除了几百名涉嫌人员后,终于有人“撞网”。
7月23日下午,办案人员发现,仓前镇通义村21岁男青年李明的牙齿咬痕同“11·30”案提取的咬痕相符!紧跟着查血型,B型!
专案组立即对李明依法传唤,并展开内审外查。调查表明,李明个性孤僻,平时沉默寡言,几年前搬出父母家,独自居住,曾有骚扰女性等劣行。在其祖母家中搜查到一双与“11·30”案现场鞋印一致的皮鞋。
当晚6时,省厅、杭州市局的刑技专家再次对咬痕、鞋印、血型进行了比对检验,复核结果确认均与李明相吻合。
至此,这起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终于有了重大突破!
经连夜突审,7月24日凌晨5时,李明眼看抵赖无用,长叹一声后,交代了“11·30”、“2·25”、“7·8”三案的作案过程,并承认了多次拦路侮辱女青年的事实。
根据李明的交代,当天清晨专案组就在大运河等有关地点起获了“2·25”、“7·8”两案被害人的自行车、衣物等大部分物证。
7月29日,李明的血样被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经过连续几天的工作,法医师刘冰、副主任法医师陈松获得了李明的线粒体DNA高变区序列,据此认定:李明血样区域碱基序列与“2·25”、“11·30”两案现场所提取毛发的相应碱基序列完全相同。
至此,案件中提取的所有物证都落到了实处。
后来,被关进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李明又耍起了无赖,推翻了自己的全部供词。然而,翻供容易,那些经过科学鉴定的一个个证据却是无法改变的。
2000年2月,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一审判处李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