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20年后打老师”案,该追责的是视频传播者
备受社会关注的“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7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常仁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斩钉截铁地表示将上诉,其妻表示将向相关部门反映,追究老师张某当年体罚常仁尧的责任。
20多年前殴打、羞辱学生的事,即使有足够的人证物证,如今向相关部门反映恐怕也无济于事了。国家信访局门口每天的“排队长龙”,应该会让常仁尧的家人知难而退。笔者也认为,“反映”就不必了,还是集中精力上诉吧;“反映”有效的几率几乎为“零”,而上诉后被改判“无罪”的概率或有49%。
就该案而言,笔者曾分别写下《“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还是柔性处理为好》和《“20年后打老师”案,缘何学生受到普遍同情?》两篇小文,针对《20年后打老师当事人妻子:老公曾背插木板 像囚犯》一文,所写微评“看常某尧长相,也不是恶人。他捐献帮助了那么多人,还帮助过另一位老师,因此150名村民联手求情,这是个善人啊”还破纪录地获得1744万阅读量、超过1.9万转发和评论、超2.4万点赞。
在众多网友的留言中,虽然也有“常仁尧有罪”的声音,但显得绝对微弱,同情常仁尧的内容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很多人认为,这仅仅是一个涉及社会治安的普通案件,给予行政处罚、拘留几天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更不该上升到检方“建议量刑1年半到3年”的高度。
央视网抖音“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宣判的视频在微信群里热播后,不少网友指责栾川县法院胡判,甚至将矛头指向审判长,我认为是不理智的。这个判决结果,绝非审判长一个人说了算,法院不但要照顾检察院“建议量刑1年半到3年”的量刑建议,而且也要充分照顾当地各方面的关系,甚至也部分照顾了网络舆情,因此才会以“量刑建议”的最低刑期进行判决。但即便如此,栾川县的“20年后打老师”案,因为判决结果社会争议大,还在继续消耗司法公信力。
此前我曾分析,常某尧虽然抱着“君子报仇,二十年不晚”的心态,打了当初欺负甚至公开羞辱过自己的老师,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如今这一点应该说已经达成社会共识,那就是这位张姓老师当年确实羞辱性地殴打过常仁尧,也野蛮地羞辱过其他同学,虽然如今不可能回过头来追究张老师20年前打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但常仁尧打老师确实是“事出有因”这个事实,法院也不该无视。
其实,张老师没被打到构成轻微伤害的地步,而且持续时间也不是很长,说明“殴打”情节并不恶劣,如果以治安案件处理,对常仁尧做出行政处罚,应有的警示作用是可以达到的。
如今司法机关以被民间戏称“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判常仁尧有罪,而犯罪事实并非打人,而是打人视频被传到网上,造成了恶劣的后果。但我们必须仔细推敲,打人视频上传网络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公诉书显示,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15日,常某尧曾将截取的1分9秒视频发给两个初中同学。其中第二个同学又发给别的同学,后者又发给其他同学。2018年12月10日,该同学又转发给同事。2018年12月15日,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后被媒体关注报道。
常某尧表示,让人录视频没有想放到网上,而是想自己以后看。他把视频传给两个同学后,都千叮咛万嘱咐别传出去,对方口头也答应了。
从以上公诉书内容不难看出,常仁尧仅仅是“一对一”地将视频传给同学,估计是传给曾经也被打的同学,让同学也出口恶气。那么,这种“千叮咛万嘱咐别传出去”的“一对一”转发,完全属于私密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传播有害信息。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王万琼也认为:但后续的舆情发酵和再次影响老师生活的结果,是否该由常某承担,常某是否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这一点值得商榷。从多家媒体报道及常某陈述来看,他打人事出有因,并非“随意”,而在网上被广泛传播也是他没有预料到的。
以笔者对整个事件的判断,“20年后打老师”案,该追责的是视频传播者,而不是常某尧。也就是说,如果真的要追究打人视频在网络发酵的责任,应该是谁将视频转入论坛、微信群、qq群等公共领域,谁就该承担这个责任。但这个责任,最多也就治安拘留几天,根本谈不上犯罪,也就无需劳驾检察院、法院,无谓地消耗司法资源。
很有争议,建议拘役,寻衅滋事也有点牵强
混淆视听,看面相、村民联名就能免罪?
小便枉法失德,好意思写这种文章,不如去搬砖,别误导别人了。别丢人现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