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11月28日10时07分,原告袁某某因“颈部、四肢红斑、丘疹、脱屑伴瘙痒半月”入被告某市中医医院诊断治疗。入院中医诊断为湿疮;西医诊断为湿疹。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予“抗炎、抗过敏、止痒”等对症治疗。
经治疗患者湿疮病病情较前好转。但因患者偶有心慌、胸闷、胸痛伴咳嗽、咳痰等,经院方建议于2021年12月8日转入心血管科诊断治疗。12月9日院方在术前风险评估、告知不足的情况下,给予患者行“心脏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术”。
术后患者出现头晕呕吐、视物天旋地转、大汗淋漓、走路不稳、吐字不清等症状,但未见院方诊疗措施,院方怀疑是药物过敏,并未特殊处理,也未给患者和陪护家人交代任何相关注意事项。
经家属多方催促,12月11日凌晨4点多CT检查才诊断出小脑出血,但院方依然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反而让家属自己想办法,或转院或留下保守治疗。家属无奈于12月11日12时左右才将患者转至某市某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抢救。
入院后急行“左侧小脑半球病血肿清除术+右侧脑室钻孔引流术+暂时性气管切开术+颅骨去骨瓣减压术+硬脑膜缝合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营养支持、预防血栓等治疗。后病情稳定转康复科治疗至2022年2月26日。因康复费用较高,患者又不得不转至当地医院即某市马龙区人民医院康复;
康复诊断“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高血压2级;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期;脑血管供血不足等”。至今仍处于康复治疗中。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医院术前风险评估不足便盲目实施高风险手术,致患者病情严重。患者病情危重,院方亦未采取有效诊断和治疗措施,一拖再拖,致使患者病情逐步加重,转入他院虽经抢救,但给患者身体造成严重损害;至今处于康复治疗中,每天需支付高昂的医疗费。诉请被告赔偿756420.92元。
三、被告某市中医医院书面答辩
1、我院对患者袁某某进行的冠状动脉血流储备检测是caFFR检测,并不是FFR检测;现有专业文献及厂家使用说明明确记载caFFR检测无须使用压力导丝与充血态诱导药物就可完成检测;
患者术前caFFR冠状动脉血流储备检测分数为0.59,具有手术适应症,术后检测分数为0.83,术后血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某法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我院在caFFR检测过程中未使用扩血管药物检测结果不可靠,临床上缺少心肌缺血证据的说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
2、2021年12月11日05:07患者头颅CT报危急值左侧小脑出血,2021年12月11日08:34病程记录明确记载:“患者急性脑出血,因我院无神经外科技术支持,建议患者及家属尽快转诊至外院神经外科专科治疗,避免急性脑出血进行性加重,错过救治时间。
我院已充分告知患者家属转院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出院告知中也明确告知患者家属需在120护送下转外院治疗,但鉴定机构仍认为我院在告知中未体现出需手术治疗及转院急迫性与客观事实不符。
3、患者之所以于2021年12月11日11时30分左右才通过“120”转至某人民医院是由于当时患者在场家属系患者女婿,其告知主管医生需和其他家属商议后再决定是否转院,患者错过手术时机与患者家属商议时间过长有关,不能完全归责于院方。
四、鉴定意见
某市中医医院为袁某某实施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主要原因力,参与度建议为75%左右;袁某某,男,1952年10月1日生,此次的损害后果为左侧小脑出血开颅术后,现留有右额叶及双侧小脑半球脑软化灶形成、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某市中医医院为袁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术前评估不足,手术指征掌握欠严格;术后出现病情变化,处理不及时;左侧小脑出血后转诊不积极;病历书写不规范。
2、同时要考虑到袁某某左侧小脑出血为PCI术后并发症,《冠脉介入手术同意书》、CaFFR检查、支架植入术均予以告知并签字同意,同时颅内出血后给予一定对症处理。
六、法院判决
2023年10月15日判决,被告某市中医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395329.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