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利6万多元,判三年缓刑三年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焦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邱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清河县A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向北京B皮草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926907元,被北京B皮草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用于抵扣出口退税,被告人邱某某非法获利63095.76元。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2683元。
另查明,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邱某某继续退缴违法所得10412.76元。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林主动投案,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辩护意见
被告人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在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