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实缴为准,还是以工商备案为准?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16 09:47:3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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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那么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应以出资实缴为准,还是以工商备案为准?

最高院在《朱洪模与北京汇金长荣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应依据其认缴资金是否转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资产是否已完成过户手续,而非仅凭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记录。

最高院认为,

关于北京汇金公司认缴出资额9500万元是否出资到位的问题。结合原审在案证据《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2017年7月9日贵州玄武岩公司出具的收条、义龙新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通知书、2019年12月4日贵州玄武岩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贵州玄武岩公司章程第十条载明“股东北京汇金公司认缴出资额95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95%,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足;股东易良明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足。”的内容,能反映北京汇金公司为履行出资对非专利技术进行了评估,并在评估有效期内与贵州玄武岩公司进行了交接,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确认了其已于2017年7月31日前缴足了出资,公司章程也记载了其缴足了认缴出资。

虽然《内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贵州玄武岩公司章程及涉及的出资情况于2019年12月4日才进行备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规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且非专利技术的权属通常没有明确的证明文件,亦无明确的法律交付手段,只能以被出资企业和出资方的出资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

据此,法院在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时,通常会依据股东的实际出资行为和相关证据,而非单纯依据工商备案。如果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的履行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股东是否真正履行了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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