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女儿,我卖了

我是历史其实挺有趣 2024-09-29 10:48:13

本文参考历史资料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撰写,文末已标注相关文献来源。

(锦衣卫)

明朝弘治年间,京师有个叫做吴能的锦衣卫,是个千户。

我们一说锦衣卫,就会认为这人混得不错,毕竟我们在看一些影视作品的时候,那锦衣卫都是横行霸道,耀武扬威的,他们是皇帝的爪牙,是本朝的特殊监察机构,游离于明朝的法律之外,那是皇权特许,先斩后奏,相当的了不起。

的确,能做锦衣卫那是很风光,但是大群体的风光不能代表个体的风光,有混的好的锦衣卫,那就有混得不好的,吴能就属于后者。

这吴能,他人如其名,还真是很无能,大小也是个锦衣卫,却欠了一屁股的债,债主追债追的凶,说吴能要是不还钱就要拉着吴能去见官,这一见了官,锦衣卫欠钱不还也得挨收拾,他怕因为这事儿把工作给弄丢了,情急之下竟然把自己的女儿吴满仓给卖了。

其实在古代,人是不值钱的,卖个女儿也不一定就能换来一笔巨款,所以为了抬高吴满仓的身价,吴能在卖女儿的时候,隐瞒了女儿身份,而是谎称吴满仓是皇亲国戚家的女眷,这么一来身份地位上去了,镀金了,也就卖了个好价格。

吴能把吴满仓卖给谁了呢?卖给了一个叫做张氏的妇女。

这张氏,说白了就是人口贩子,所以她花钱把吴满仓买到手之后,又转手把吴满仓卖到了青楼里。

万幸,青楼里的买主不是老鸨,如果是让老鸨给买走了,那么吴满仓大概率就要做妓女了,买走吴满仓的,是一个叫做袁璘的乐师。

乐师袁璘,就在青楼上班,属于是那种客人吃饭饮酒的时候他在旁边吹拉弹唱的工作表演人员。

他把吴满仓买到手,是看吴满仓长相俏丽,目带清秀,还挺可人,所以买过来当做舞姬训练,到时候他奏乐,吴满仓伴舞,这么一来表演节目的内容和形式都丰富了,赚的也就更多。

吴能昧着良心把吴满仓给卖掉之后,他还了赌债,终于无事一身轻,但天命终究难测,几日间他就突发恶疾,很快去世了。

(吴满仓)

吴能的妻子,也就是吴满仓的母亲,叫做聂氏,这丈夫一死,他整理丈夫遗物的时候,竟然发现丈夫把女儿卖掉的凭证,聂氏当时心都碎了,母亲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她能不疼,能不爱么?

聂氏既悲且愤,她怨恨丈夫竟然干出这种糊涂事儿的同时,心里也发了狠,一定要把女儿给找回来。

大明京师,长街小巷,高院宽坊,客栈酒楼,歌舞华场,茫茫人海想要找个人,那还真是不容易。

可是,为母则刚,聂氏找了大半年,硬是凭借着过人的毅力在青楼中找到了女儿吴满仓。

人,既然找到了,那么聂氏自然不要让女儿在青楼中受苦,要把她带回家去。

不过,现实世界的剧情不像电视剧中演绎的那么大团圆,电视剧里一般都是母亲历经千险万苦,终于找到了女儿,然后母女抱头痛哭,双双归家,现实的情况却是,聂氏面临的阻力很大。

首先,对于袁璘来说,他肯定是不会让聂氏把吴满仓领走的,因为吴满仓是自己花着真金白银的好钱儿买来的,你要领走,可以,你也得掏钱。

其次,就算袁璘愿意放人,吴满仓这个时候主观上也不愿意跟着母亲回去了。

因为,在吴满仓看来,是父亲吴能不念血缘感情,狠心把自己变卖,所以他恨父亲,这恨乌及乌,顺便她也恨母亲,认为这一家子人都太过冷血无情,这才导致了自己流落青楼。

袁璘不让走,吴满仓不想走,可是聂氏思女心切,她才不管这三七二十一,强行就把吴满仓带回了家。

自己花钱买来的舞姬让人家领走了,袁璘是相当的不服气,闹了一圈自己吃亏,自己钱白花了,他越想越难受,越想越憋气,干脆一纸诉状,告上了衙门。

(明朝大臣)

因为案发是在京师,这个案子兜兜转转,落到了大明朝廷刑部的手上,而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是刑部郎中丁哲和刑部员外郎王爵。

在丁哲和王爵看来,这案情是很简单的,吴能卖女儿,妇人张氏买来,张氏买来卖给袁璘,那么吴能,张氏,袁璘就都涉嫌买卖人口,都要被处罚,但是吴能已经死了,那就算了,被处罚的就剩下张氏和袁璘了。

至于你袁璘说吴满仓是你花钱买来的,你要吴满仓的母亲赔偿你,那纯属无稽之谈,因为你购买吴满仓的这个行为属于人口买卖,你的资金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你还妄想衙门给你做主,替你要钱?衙门还要收拾你呢!

对于刑部的这个处理,袁璘更不服了,他不仅不服,甚至还当堂提出质疑和反对,而且言语激动,是破口大骂,丁哲认为袁璘无理取闹,喧哗公堂,着衙役抽了他几鞭子以做惩戒,案子就结了。

本来这件事儿就算是完了,可是谁成想,袁璘这人,心气太弱是心眼太小,他告状不成,反而被打了一顿,回家之后是又急又气,郁结腹中,几天后竟然一命呜呼,死了。

当时这案子,在京师还算是比较轰动,传的沸沸扬扬,而这袁璘的死,很快被东厂宦官杨鹏的侄子给知道了。

他这侄子,应该也姓杨,我们称为杨氏。

杨氏经常逛青楼,他和袁璘吴满仓都是老相识,经常点他们作陪,有次他又到青楼去逛,一打听这袁璘竟死了,自己常打赏的舞姬吴满仓也叫人给领回去了。

前因后果都弄明白之后,杨氏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袁璘死之前,曾经被刑部的郎中丁哲用过刑,他认为这一点可以做做文章啊,牵强附会编排一下,完全可以说袁璘是在丁哲的滥用刑罚之下被打死的。

丁哲身后就是刑部,如果丁哲的罪名可以坐实,那么就可以借着丁哲好好敲打一下刑部,自己的叔父是东厂宦官,刑部和东厂素来不和,这事儿要是真能弄成,自己这也算是为叔父出力啊。

说干就干,首先,杨氏找到袁璘的妻子,让袁妻到东厂去,直接到叔父杨鹏去告状,去伸冤诉苦。

(明朝宦官)

然后,他又找到最开始买走吴满仓的女人张氏,让张氏认吴满仓为自己的妹妹。

最后,他又偷偷找到吴满仓,让吴满仓跟张氏一起串供,就是让吴满仓不承认自己是吴能和聂氏的女儿,而声明自己是张氏的妹妹。

袁妻正为丈夫的死而不平,有人帮她伸冤,她自然唯命是从,张氏是个人贩子,把柄在杨氏的手里捏着,她也不敢不听。

而至于这个吴满仓,她原本就怨恨父母,杨氏利用了她的心理让她串供,她也没有拒绝。

杨氏操的一手好盘,他这么把人证物证口供一改,整个案情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变成了这样:

吴能的确把女儿卖给了张氏,但张氏已经将吴能的女儿转卖,不知下落,而至于张氏卖给袁璘的吴满仓,那压根就不是吴能和聂氏的女儿,你不能说俩人都姓吴,你就强词夺理说是你丫头,这吴满仓,正是张氏的远房表妹,和你吴能聂氏没有一点关系,铁证如山,就连吴满仓都亲口承认,自己就是张氏之妹。

聂氏错把吴满仓当成自己的女儿抢走,这就不对,袁璘到衙门告状,郎中丁哲不分青红皂白,不辩案情,偏袒聂氏,冤枉好人,胡乱用刑,导致了袁璘的死亡,更应该被严肃追责。

形成了链条的伪证被送到了东厂,在作伪的人证和口供之下,案情来了个大反转。

要知道,当初负责审理这个案件的,是刑部,主审是刑部郎中丁哲,副审是员外郎王爵,可是这案子大大小小的经手人员其实不止这两位,比如袁璘死的时候,负责验尸的则是另外两位刑部官员,御史陈玉,以及主事孔琦,反正总而言之一句话吧,只要案情的走向变成了丁哲冤杀无辜的好人,就能以丁哲为放射点,牵连刑部数位官员,在政治环境中给予刑部一个重击。

东厂的杨鹏接到了袁妻的状告,他是看热闹不嫌事儿大,他一顿操作,最终把这案子变成了御案,捅到了时任皇帝孝宗

朱祐樘的面前。

民间纠纷,就此变成了天子亲审的御案。

(明孝宗)

东厂的意图那太明显了,就是要让刑部在皇帝的面前出丑。

东厂的主张是,一定要严惩刑部官员,该杀的杀,该判的判,该流放的流放,该停职的停职,最好能给刑部来个大清洗。

可是,东厂的这个宦官杨鹏,以及为杨鹏出谋划策的侄子杨氏,他们是怎么也没想到,在皇帝的面前,在关键时刻,张氏和吴满仓竟然翻供了。

张氏说,自己卖的就是吴能和聂氏的女儿,之前说不是,那是东厂来人教他们说的,吴满仓也说了,自己就是吴能和聂氏的亲生女儿,之前说自己是张氏的妹妹,也是东厂让她那么说的。

孝宗可是一点也不糊涂,他一听就全明白了,这不就是东厂借机要制造冤假错案来收拾刑部么?

在皇帝看来,丁哲等人自然罪不至死,但是袁璘的死跟这些刑部官员用刑也是有关系的,所以该处理还是要处理,因此丁哲直接被皇帝解雇,撸成了平民,余下如王爵,陈玉,孔琦等官员,则被按在地上打了一顿板子,也就是廷杖。

张氏是人贩子,死有余辜,而满仓儿在某种角度来说其实是受害者,可她俩都了伪证,因此被送到了宫里的浣衣局去做苦力。

案子,就此完结。

说是结了,可还是有点耐人寻味,因为似乎还有条漏网之鱼,那就是东厂。

宦官杨鹏,杨鹏的侄子杨氏,他们编排案情,歪曲扭解,浑水摸鱼,伺机报复,他们不才是最应该被处理的么?

但是奇怪了,皇帝的判罚中,有关东厂,一句话一个字也没提过。

这大家都是明白人,皇帝不提,你干嘛提,不是哪壶不开提哪壶么?所以朝廷里的大臣们心照不宣,都选择了缄默。

只有一个叫做徐珪的小官,他向皇帝上疏,说皇帝你看啊,通过这起事件,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东厂已经严重的干涉到朝廷的司法公正了,他们权力过大,插手案件,颠倒是非黑白,影响太恶劣了,所以我建议应该把东厂取消掉。

徐珪最后还说了这么一段话:

臣一介微躯,左右前后皆东厂镇抚司之人,祸必不免。顾与其死于此辈,孰若死于朝廷。愿斩臣头,以行臣言。

我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人,小官小吏,无足轻重,我的身边全是东厂的探子和眼线,他们对我进行严密的监视,早晚有一天我也会被他们迫害陷害,也会被他们给弄死,所以,与其死于这些奸恶小人之手,还不如为了国法朝纲而死,至少这样我死的清清白白——我愿意献出我的项上人头,证明我此言不虚。

孝宗皇帝大为震动,可以说徐珪的话深深的刺痛了他的内心,让他有了前所未有的感受,皇帝认为徐珪的话真是振聋发聩,当头一棒,于是立刻将徐珪下狱治罪,随即革职为民...

参考资料:

《明史·卷一八九》

《万历野获编·卷十八》

唐征玺.明代中后期妇女买卖司法实践简论——以满仓儿案为例.法制博览,2023

张伦选.明朝前中后期法律制度流变分析,法制博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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