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女子经营大车运输生意,并聘请司机为她送货,然而司机在送货过程中,不小心从货车摔落,导致身上多处骨折,当女子带着病历来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不在理赔范围内,无法理赔!无奈之下,女子只得向记者求助。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王女士居住于焦作市孟州,多年前和丈夫一起从事大车运输生意,夫妻两人起早贪黑、兢兢业业,几乎每年都能赚取不少的收益。
凭借着多年以来经营大货车的经验,王女士和丈夫决定将生意进一步扩大,并将所有的积蓄拿出来,再加上银行贷款,从货车销售公司买来4.5辆大车。
王女士摇身一变,瞬间从货车运输人变成老板,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女士还找来几名司机专程为其运输,王女士夫妇为人真诚,将司机视为家人,一直以来和司机的关系也都不错。
众所周知,大货车司机一年到头来,几乎所有时间都是在大马路上度过,这其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也很多。
为了保障司机们的人身安全,王女士还专程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人身安全险,据王女士描述:仅仅是购买保险,一年就需要花费4-5万元。
一次,王女士接到客户通知,要求将一批货物从焦作市运往拉萨,接到通知后,为了不耽误对方的行程,王女士立刻安排司机,驾驶着货车前往装货地。
在工人们紧锣密鼓的努力下,很快就将满满的一车搅拌罐装上货车,由于这趟行程要前往拉萨,大约有三千多公里距离,所以王女士还专门加了一名司机陪同。
这样一来,两位司机交替开车,不仅能够确保安全,而且一路上也好有个照应,在王女士的安排下,两位司机很快便出发前往拉萨。
一路上顺风顺水,经过几天的奔波,司机终于到达目的地,但由于司机到场的时间太早,仓库还未开门,所以司机只好将汽车停在目的地不远处等待开门。
据司机描述:车上的篷布有些松散,因为担心货物掉落,司机只好爬到车上打算将篷布盖严,却不料,一个不小心导致司机直接从车顶摔下,导致司机的手部、颈椎部位严重骨折。
事发后,王女士积极为司机看病,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然而当司机痊愈出院后,王女士带着所有的手续来到保险公司,要求报销医疗费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车辆处于装货和卸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在包赔范围内。
保险公司的解释令王女士无法理解,作为货车司机,也仅仅只有在装卸货物时,才会触碰货物,除了这个时间,司机根本不会动货,所以这样的规定根本形同虚设。
不过王女士表示:司机并非在装卸货物中发生的意外,而是在即将到达卸货地点,司机加盖篷布时发生意外,这种情况理应在包赔范围。
随后,记者拨通保险公司的电话,在讲明情况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王女士报险时明确告知,司机是在卸货时发生的意外,所以按照条文不能理赔。
王女士表示:当时头脑一片空白,描述也只能说是司机安全到达地点,表达未能十分严谨。
不过在记者的协调下,最终保险公司表态:只要王女士能够拿出官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能证明当时确实系司机本人受伤,而且不是在卸货地点发生的意外,则可以为其申请理赔。
得到保险公司的肯定回答后,王女士露出久违的笑容,记者也表示:将会对此事持续跟踪,如果有情况,会立即进行协调。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投保人索赔应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意外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素材和佐证资料。
2.保险人应及时核定。
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作为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王女士的佐证材料后,最晚30日内作出答复,否则王女士有权向更高部门申诉。
3.保险索赔必须真实,否则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根据保险法第131条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王女士在整个过程中,存在恶意骗保,或是虚构事实的情况,那么,王女士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在当今的社会中,各种大小型汽车应接不暇,保险似乎也成为人们心中最热门的产品,然而理赔难也变成社会热点。
如果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理赔难的问题时,一定要像王女士一样,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不良之风留任何可乘之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