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产妇的牙疼并发症检查不足,造成受害人死于动脉破裂

乐正康康 2024-12-29 03:43:07

一、患方诉称

受害人陈某婵因怀孕难产于2021年12月20日在被告处住院,被告当日对受害人陈某婵进行剖腹产,生育一子陆某杰。2021年12月23日15时左右,受害人陈某婵突然出现牙痛症状,告知被告前述情况,被告告知受害人陈某婵继续观察病情变化,未做任何检查。

15时20分,受害人陈某婵牙痛症状仍然存在,并伴随头痛。被告未对受害人陈某婵牙痛事宜做检查,开一粒止疼药盐酸曲马多片给受害人陈某婵口服,陈某婵口服后牙痛无明显缓解,并左脸颊逐渐肿胀。

2021年12月23日18时许,受害人陈某婵突然抽搐、口吐白沫、神志不清,随后无呼吸、心跳,颈动脉搏动消失,口腔、鼻腔涌出大量鲜红血液。被告随即对受害人陈某婵进行抢救,2021年12月24日1时45分,受害人陈某婵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被告临床诊断为:1、栓塞性疾病(肺栓塞?心脑血管意外?)2、DIC;3、失血性休克;4、呼吸循环衰竭;5、产后子痈;6、极重度贫血;7、高钾血症;8、孕1产1孕39周十2天剖宫手术后;9、骼右横位;10、羊水过少;11、脐带绕颈:12、高危妊娠监督。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受害人陈述病症后,被告没有对受害人陈某婵进行检查和诊断,致使病症加重。被告在对受害人陈某婵抢救的过程中,检查不足,诊断不充分,没有找出原发病并制止出血,以致被告的抢救方向和措施错误,受害人陈某婵错过抢救时间,被告对受害人陈某婵的死亡具有重大医疗过错。

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受害人陈某婵生命、健康权益受到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54234.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被告认为在本案的诊疗过程中被告的医护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没有任何违反法律和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因此对本案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义务。

2、涉及到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导致,被告已尽现有的所有医疗措施和医疗水平对患者进行救治,因此被告依法对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本案在救治过程中仍欠医疗费用39484.04元,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责任应予以赔偿的情况下,应扣除上述费用。被告某某医院就该主张当庭提起尚欠的医疗费、火化费、尸检费共计39484.04元的反诉,尚欠的39484.04元应由原告进行承担,请求予以扣减。

四、尸检结果

陈某婵符合神经纤维瘤病累及左颈内动脉管壁致破裂出血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市某某医院对陈某婵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与陈某婵的死亡参与程度为5%~15%,建议为10%。

六、法院判决

2023年7月1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损失102822.9元给原告;原告应支付欠款21170.64元给被告某市某某医院。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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