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江苏人划重点,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些新规与你有关

交汇点 2020-09-28 14:51:22

全国

大数据“杀熟”被明令禁止

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整治在线旅游平台不合理低价游、大数据“杀熟”等不良经营行为。

《规定》第十三条则对擅自删评论或刷好评做出规范。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大数据“杀熟”现象,《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机关运行经费、政府债务等需向社会公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安全标志需确保始终在观察者范围内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新标准GB/T 2893.5-2020《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明确了使用原则和使用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安全标志在使用时与使用环境之间需要具有足够的对比度,易于被注意到,且需确保安全标志能够始终在观察者的视线范围内,不会出现偶尔被遮挡的情形。此外,新标准还特别提到了,安全标志在实际使用中需要考虑其耐久性和安全性,并明确了辅助文字的使用。

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该管理办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办法》还规定了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禁止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船舶垃圾的处理作出了要求,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禁止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客运船舶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餐饮污水按厨余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收集后送交接收设施。

江苏省

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8章77条,规定要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并把每年10月定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条例》要求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工程招标投标扩大“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对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最低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等十大改革措施,做出了详细说明。《意见》明确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意见》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扩大“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太湖十年禁渔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提出为保护太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收回太湖渔业生产者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对纳入本次撤回捕捞许可的渔业生产者,将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相关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太湖水域捕捞许可撤回后,从事非法捕捞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处理。

南京市

建设者个人信用与增梯许可关联,预防增梯领域失信行为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建设者个人信用与增梯许可紧密关联,有效预防增梯领域失信行为。

对于初次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免于实施惩戒,但列入关注名单,将采取有力方式督促其自主整改;构成一般失信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将依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三年内,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将不再受理其增梯许可申请。

苏州市

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条例》明确,女方产假期满,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婴假。育婴假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单位约定。

农家乐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的有关乡村旅游民宿、农家乐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实施。

《办法》规定了设立农家乐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从事农家乐经营不作为改变房屋性质的依据;不得违规改造房屋结构或者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等相关要求。

交汇点记者 蒋明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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