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医院病历显示:受害人温某某于2023年4月29日00时03分入住某医院,于2023年4月29日15时06分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冠脉综合征2.呼吸心跳骤停3.脑梗死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脑萎缩。出院医嘱:死亡出院。
二、患方及诉讼代理人
原告梁某某系受害人温某某配偶;原告温某甲系受害人温某某长女;原告姜某某系受害人温某某长媳,长子已去世;原告温某乙系受害人温某某次子;原告温某丙系受害人温某某次女;诉讼代理人温某丙、温某甲系受害人温某某子女。
三、患方诉称
受害人温某某于2023年4月28日晚22时左右头痛头晕、胸闷、后背疼、恶心呕吐、腹胀、出汗,去某医院的脑科医院就诊。急诊医生就让其做了脑部CT检查。到了住院部该院接诊医生说CT报告单显示头部正常,无出血,就让受害人回家了。
到家后约有五六分钟,受害人上述症状依然明显严重,再次于当天晚上11时32分左右到该院要求住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即前文的接诊医生)给做了一次心电图检查、抽血检查、输液和贴膏药。
4月29日上午大约10时47分受害人在去做头部磁共振走到电梯间等待电梯的时候,头晕歪在地上,脸色发紫,嘴唇乌青,张嘴急促喘了几口气之后再无反应。经抢救受害人于2023年4月29日11时50分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四、患方观点
受害人于4月28日约22时15分一次入院就诊,主治医生看了受害人当时做的脑部CT后说头部正常,无出血,就让其回家去了。这样就拖延耽误了受害人病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从4月29日00时00分二次入院一直到4月29日09时43分这个期间,受害人有三项和心脏有关的医学检查结果已经显示异常。
但是竟然没有引起主治医生的任何关注、判断和防范。从4月29日00时21分到10时47分这十多个小时内,竟然没有给予受害人心脏方面任何进一步的检查、诊断、预防和治疗。另外,主治医生也从未告知原告受害人心脏方面的病情及风险。
正是主治医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而没有防范,应当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受害人白白错过了治疗心肌梗死的最佳时间,于10点47分在去做头部磁共振等待电梯的时候发生心肌梗死去世!
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仅延误治疗而且未尽到必要的诊断义务——漏诊患者存在的心肌梗死,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现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384.3元。
五、被告某医院辩称
请求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裁判。
六、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温某某的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2000元。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综合考虑温某某自身患病因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被告泌阳某医院应共同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比例为40%。
八、损失计算
1、死亡赔偿金134692.95元;丧葬费39451.5元,以上共计174144.45元,由被告某医院赔偿69657.78元(174144.45元×40%)。
2、由于被告某医院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温某某死亡,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本院酌定被告某医院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九、法院判决
2024年2月18日判决,被告承担40%的责任,赔偿109657.77元(某医院赔偿46965.78元;某保险公司赔偿6269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