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自己造假,不许他人举报?对公司有意见绝不是不能举报的理由

青锋看事 2024-10-12 18:55:15

青锋

针对有人举报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将350吨县级应急储备大米中的一部分临期过期大米,重新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后流入市场,且其中一部分被销往了学校”一事,涉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重庆市粮油行业协会副会长段明清,在回应媒体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因此事被降职后,辩称是“举报人对公司有意见”。

既然举报人举报的事实存在,怎么还敢归罪举报人对公司有意见,也就是说,仅仅因为举报人对公司有意见,自己做的错事才被举报。或者换句话说,如果不是举报人对公司有意见,自己公司做的错事就不可能被暴露,自己也不可能被降职?这究竟是哪家的道理?

纵观媒体就此事报道可以发现,被举报“将350吨县级应急储备大米中的一部分临期过期大米,重新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后流入市场”的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领导,不只是有这么一件事的过错。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将临期过期大米重新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流入市场之前的2022年9月,酉阳县纪委监委曾公开通报,该公司存在“采取虚增工程量、资产租金收入不入账以及虚构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111.39万元,不入公司账务,实行账外循环,用于超额发放职工工资、绩效和报销个人不规范支出”等问题。时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明清,公司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冉仕学等分别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

已经因违犯相关规定及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处分的公司负责人,为何还敢明知大米将临期过期,仍然我行我素,采取重新包装并标注生产日期等,将其流入市场,如此公然造假?

看到媒体公开披露的上述情况,青锋不仅要问,一个“采取虚增工程量、资产租金收入不入账以及虚构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111.39万元,不入公司账务,实行账外循环,用于超额发放职工工资、绩效和报销个人不规范支出”的领导班子,何以只给予党纪处分,还要其留在原来的岗位上,任其继续无视党纪国法,公然将几百吨临期过期大米流向市场?

还必须要指出的是,被举报的涉事公司时任负责人对媒体记者所说的“举报人对公司有意见”,似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意。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似乎多有存在。似乎一旦一些单位被举报,不是自己赶紧纠错改正,而首先是怪罪举报人员,甚至不惜采取各种措施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这种邪气如果不彻底纠正,那我们社会的正气就不能得到进一步地上升。因此,对公司有意见,绝不是举报人不能举报的理由。

最新的消息表明,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该事件目前已交由执法总队”查处,时任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重庆市粮油行业协会副会长段明清自称,“自己作为主要领导因为此事已被降职处理”。相信在事实面前,有关部门肯定会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公正、令大众信服的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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