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代最有名的“野合”事件就是孔子的出生,《史记·孔子世家》载;“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因孔子是儒家祖师爷,历代经学家都对“野合”进行自己的注解,有说野合为不合礼仪私自结合,有说男子婚过六十四皆为“野合“,有说野合为强奸……等等。
结合春秋那个时代的风气,“野合”最合理的解释就是野外结合。
要解释这事,就得先说说春秋时代的“婚恋”观,即当时的人们对“男女之事”是怎么看的。而这方面最权威的书籍莫过于《诗经》。
《召南·野有死麕》《诗经》为中国古代诗歌的开端,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前11世纪至前6世纪)的诗歌。《诗经》的编定相传有孔子参与。
《诗经》相当部分描写的就是男女之爱。当然,因中国人表达感情不直接,要借用物来表示,所以一些“男欢女爱”写的相当含蓄,以《召南·野有死麕》一诗为例。
讲的是一位年轻猎人,得到一块獐子肉(麕),赶紧用白茅包起来。白茅是一种干净的茅草。这位猎人想用这块肉,去追那名怀春的女性。这里用“诱”这个字。
猎人又在一处小树木,又得到一头鹿,割下鹿皮,用白茅包起来,猎人心里还在想那个漂亮的女子,“有女如玉”即那个女子非常漂亮,肤色像玉一样。
古人娶妻时用的是“鹿皮”,称“俪皮”。
“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这三句都是女子说话的。
“舒”就是缓,女子叫这个猎人“你慢点嘞”,“脱脱兮“就是”动作文明点“。“帨”指的是女子的手帕,一般挂在左肩,用来做家务的。“无感我帨兮”就是不要动我胸前的手帕,“无使尨也吠”,不要弄得远处那家人的狗汪汪叫起来。
总结,这位青年猎人去下聘礼,结果诱惑这位女子钻小树林,并正急不耐的脱女子的衣物,女子说你文明点,不要动我手帕,动作不要这么大,引来邻居家的狗汪汪叫起来。
就这尺度,孔老夫子还把它选入教学之中,可见当时人的婚恋观之开放,“野合”在当时人看,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而且《诗经》中还不止这一首描写男女之事,有些诗写的还露骨。
春秋时代的“男女”关系据《周礼·地官》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仲春,即春季的第二个月,男女可以私自约会。私会者,官府不得禁止。没有理由不执行此令者,朝廷会处罚官府。男女无配偶者,可以参入其中。
这种命令可视为官方以法律保护“野合”遗习的记载。
除此之外,《墨子·明鬼》载;“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
“祖”的右边为“且”,甲骨文为男性生殖器之象形。古人生殖崇拜,“燕之有祖”指的就是燕地“野合”一事。
而且《说苑》一书记载,魏相“翟磺乘轩车,载华盖…… 时以间暇,祖之旷野”。大意是魏国国相翟璜乘有华盖的马车……在闲暇时间时,跑到野外在马车上渲淫。这也是一种“野合”。
“齐之社稷”,这里面“社”的右边“土”也与“且”一样,为男性生殖器象形,而且齐国也有事例。
《春秋·庄公二十三年》 载;“夏,公如齐观社”。
公元前671年鲁庄公去齐国,观看“社”,《公羊传》解释这“非礼也”,认为这件事是不合礼法的,至于怎么不合礼法。
《谷梁传》说“以是为尸女也”,这里的“尸”《说文》解释的是”陈“,“象卧之形”。
意思是鲁庄公去齐国“看”裸体秀,并可能参入其中。
后面还有“楚之云梦,宋之桑林”都是楚地宋地男女钻小树林的事情,如楚襄王游于云梦会神女等。
事实上,看春秋时代的文字,尤其是《诗经》,当时的人们对“野合”一事并不认为是错误,相反还是一件正常的事。
这其中的缘由还是要从社会形态中解释。人类婚姻形态,基本遵行“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发展过程。
对偶婚是外婚制,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或男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
春秋时期的农具,主要是还是木石骨蚌制品,与这种农具联关在一起的“偶耕”。这些农具(生产力)是不足以支持“一夫一妻”这种小家庭正常的运转的,人们仍然处在“大家族”状态,仍要依靠集体的力量。这种状态下群婚,野合也是正常会出现的事件。
至于真正的“现代意义的家庭”,出现的时间不晚于“商鞅变法”,因变法中特别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