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没有听过“官断十条路”这句话,中国是类似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所以许多事情多主打一个看不准,民警、法官、检察官的裁量权还是比较大的,相似的案件,不同的结果都是常态。
所以有时候,争取人心,甚至效果要好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
车祸致人死亡签订谅解书,当然有效果。虽然一般情况下仍然可能会依法处理,但是一定会从轻处罚。同样条件下,没有谅解书,一定会判刑,一定会从重处罚。
什么条件下可以不判刑呢?关键是谅解书在何处、何时签订。如果早签谅解,早赔钱,不判刑的可能最大,越晚越麻烦、成本越高,经历的机构越多、经手的人员越多,案件越复杂、越不容易得到更好的结果。
车祸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一般要经历公安调查、检察审查、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如果在公安环节处理,最是容易和简单。签订谅解书效果最好,甚至可以避免进入下一个流程。
比如最重要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如果在认定做出前和受害人签订谅解协议,受害人明确表示了不再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几项严重性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酒驾、毒驾、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失灵车辆、严重超载、肇事逃逸的。那么,争取到事故认定的同等责任也并非不可能。
具体事故成因当然要区别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明显的事故的责任认定,谅解书的效果确实有限,但非黑即白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案件需要认真勘察、仔细调查、反复研究、综合考虑才能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不过在此过程中,谅解书最低可以达到一点好处,办案民警在处理达成谅解协议的亡人事故,工作压力确实要小一些,因为不存在受害人要求严惩肇事者的矛盾,不存在催讨丧葬费、抢救费以及后续赔偿费用的问题。关键是办案人可以大胆进行事故认定了,同等责任又如何,反正受害人也得到了补偿。
基于上述心理,如果双方没有谅解协议,受害人天天的去哭天喊地、投诉控告,即使案件可能符合同等责任条件,交通民警可以毫无顾虑的认定同等责任吗?
认定同声责任,肇事者即使多赔给受害人一些金钱,成本还是低的,因为案件到此打住,因为定性为交通行政案件,不会存在刑事程序流程的煎熬。
有人会说,双方不达成谅解,也不是一定不会认定同等责任啊?的确,执法实践中,也有无谅解而认定死者重要责任的,但毕竟是少数,没有普遍的意义。
如果没有谅解协议,肇事者会遭遇诸多障碍因素,例如受害人压力和影响、例如可能的信访压力、例如可能新闻媒体曝光、例如上级重点的检查巡查。
所以,公安机关只能宁左勿右了,即使处理重一些,也不能留下隐患吧,还不如继续向下走流程。所以,容易认定主要以上责任,一旦移送检察机关,即使你再达成谅解,最轻的结果还是不起诉,甚至检察院会忽略协议的签订,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等其他因素,直接诉至法院。
法院阶段以后,如果再达成谅解协议,最多就是缓刑了,只是刑罚方法执行而已,最然也不错,但是从根本上丧失的调解书的最好效果。
最后强调一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了,责任判断情形可能千千万万,有时候未必全是肇事者的责任。但是,人世间最珍贵的是生命,无论死者如何做、再怎么坏,生者应该有宽广胸怀包容死者。
车祸致人死亡,第一时间同情、惋惜,第一时间赔偿,达成谅解,可能付出多一些金钱,但是,无论金钱多少,也无法买回死者的生命,死者已逝,安慰好生者,从精神到心理,肇事者都能够得到慰藉。
种下善良和宽容,终会收获幸福和从容,金钱利益从来都不是衡量世界幸福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