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认为就是捣乱法庭。
具体怎么捣乱,
大家自己去看这个微信号。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看这个公众号文章,
它自己介绍的,
他申请开庭法官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确实属于法定理由,当然法官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根本不是法定理由,牵强附会,
法官当然要驳回。
我感觉,
黔驴技穷,没有任何胜算,才会捣乱。
捣乱完了,
不论是事实还是法律依据,仍然没有,就继续捣乱。
没有别的办法。
二、看看虚假诉讼的事实与依据
当事人在这里介绍了一个事实,
给出了一个法律规定。
2019年5月,我代理117名农民工起诉讨薪,最终74个案件判决1号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共计260多万元)。
她代理了117名农民工起诉。
注意,
应该是一个人一个案件。
因为判决了74个案件。
也就是说,
法官开了至少74个庭?
写了至少74个判决书?
按照我的理解,
每一个农民工都和这个律师签订了代理协议。
这应该不是集体诉讼,不是一个案件。
她自己说74个案件。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这个法律依据,
其实是两个部门的联合行文。
估计还达不到条例的标准。
但两个部门联合,毕竟比一个部门更有效力。
这是律师否定虚假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具体大家自己去看。
这里不引用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这是法律。
比前面那个两部门文件,法律级次要高,法律效力也高。
关键是,
这是关于农民工工资的诉讼,
劳动合同法是最权威的法律。必须以它为准。
劳动合同法说了什么?
包工头有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
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本就不是垫付,
就是包工头的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律师辩称的“垫付”,法律明确规定,就是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本不是什么垫付。
三、基本的事实
虚假诉讼律师,代理了74个案件(她自己说的,有判决书的)
是不是每一个农民工原告,都会和她签订代理协议?
否则怎么代理?
这是律师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是原告,74个农民工,是74个案件的原告。
虚假诉讼律师,她要一个一个案件代理,代理了74个案件(她自己说,有74个判决书)
原告的情况,她自己说不知道?
反而是和74个诉讼案件无关的包工头知道?(案件当事人只有原告、原告律师,被告。真没有包工头)
虚假诉讼案件律师说她不知道原告的情况,是和案件无关人员知道?
这不是瞎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