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2日,李某龙与孔某鹏一同前往北京某体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经营的场所体验充气碰碰球游戏。游戏过程中,李某龙不慎受伤,导致右腔脐骨骨折,随后被诊断为十级伤残。李某龙主张,孔某鹏与某中心应对他的伤害承担责任,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20,463.27元。
法院裁判: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定孔某鹏在游戏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某中心作为游戏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详细讲解游戏规则、安全措施,亦未设置足够警示标识,因此需承担30%的侵权责任,赔偿李某龙各项损失的相应比例。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律师强调了自甘风险规则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平衡。
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指出,参与者在充分了解活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参与,原则上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害后果。
另一方面,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忽视,即便参与者自甘风险,组织者仍有义务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游戏环境,以防止或减轻损害的发生。综上所述,李某龙诉孔某鹏、北京某体育发展中心健康权案凸显了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与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法律考量。自甘风险规则旨在保护参与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促使参与者谨慎评估风险;而安全保障义务则强调了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两者共同构成了文体活动领域内处理侵权责任的基本框架。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这两种责任的合理界定,既保障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活动组织者的正当权益,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
通过此案,我们看到法律如何在促进个人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点,确保社会活动在尊重个体选择的同时,也注重安全和秩序的维护。这不仅是对个人责任的提醒,也是对组织者义务的强调,共同构建了一个更加公平、合理、安全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