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我也不服,好心救人竟成了罪犯!”检察院:正当防卫,无罪

发现之眼 2024-09-28 16:09:08

内蒙古赤峰市发生一起勇救斗殴事件。一名身强体壮、仗义热肠的青年男子于某,当晚与朋友在街上散步时目击了一对陌生男女发生剧烈争吵并展开激烈打斗。

斗殴初始,男子对女子毫不留情地推搡、拳打脚踢,女子呼救无果。

于某立即上前劝阻,并询问双方关系。女子透露她根本不认识施暴男子。然而,这番话激怒了施暴男子,他狠厉地用手臂勒住女子的脖子,将其面色通红,岌岌可危。

见状,于某试图解救女子,却遭到施暴男子的顽抗,他用手肘狠狠击中于某的颈部。于某再也不能忍受,突然出手将施暴男子摔倒在地上,造成其骨折。据法医鉴定,施暴男子所受伤属轻伤一级。

经警方调查,被殴打的女子和施暴男子是情侣,起因是一些琐事引发争吵并升级到斗殴。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认为,于某虽然劝阻并制止了情侣间的纠纷,但他的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男子身体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的犯罪后果。于某的行为虽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越了必要的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处理结果引起了于某及其家人的不满。在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于某委托了一位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案发当晚,于某并不了解被殴打的女子和施暴男子的情侣关系,他在出手前还询问了双方关系,女子回答称并不认识施暴男子。当时,女子被勒住脖子,生命受到威胁,于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目的是拯救人财两安,而且他与施暴男子毫无交情,没有任何故意伤害的理由。因此,他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于某在劝阻施暴男子并解救女子时,虽遭到施暴男子的手肘袭击,但他随即停止了攻击,并没有过度行为。根据现场的情况,他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警方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断定是错误的,请求检察院作出纠正。

司法机关回应了相关指控,他们对于案情的核心焦点展开详细审查。案件中于某的行为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于某是否在制止施暴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太过,从而构成了防卫过当。

检察院表示,合乎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才算防卫过当。“重大损害”一般指的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伤或死亡。

结合于某行为时的具体情形,结果只导致被害人轻伤,故不符合构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于某在案发时目击到一名女子受到攻击,并且察觉情况危急,确认双方不认识后,出于道义挺身相助,阻止施暴男子。然而,在遭到施暴男子的攻击后,于某果断出手将其摔倒在地。而施暴男子倒地后,于某停止了行动,没有继续伤害对方,同时法医鉴定也表明对方仅轻伤。基于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于某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最终,检察院决定:于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收到检察院的决定书后,于某从“犯罪嫌疑人”地位中解脱出来,充满激动和喜悦。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结束。施暴男子因于某被刑事不起诉而转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检察机关针对此次诉讼进行了普法宣传,并举出多个相关案例对其加以解释。最终,施暴男子被说服撤回了民事起诉。

【律师看法】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身体、财产和其他权利所采取的行为。

于某在案发时,见到一女子受到持续侵害,情况十分危急。他于确认双方不认识后,果断出手制止,这恰好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形,从于某的行为来看,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依法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法律同时规定,因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认为只有被侵害的人本人才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其他人无权采取这种行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在另一方面,当个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的行为以制止这种侵害为目的,就构成了正当防卫。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为了帮助一个与自己无关的女子而采取行动,这是一种社会上不常见的“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精神是值得鼓励的。

其次,从伤害后果、防卫时机和手段等方面看,某某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不算是防卫过当。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为了阻止一名施暴男子的不法行为,将其摔倒并造成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但是,某某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如何把握,不同人有不同看法,一直存在争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以规范这一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判断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该根据防卫行为发生时的情境,并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综合评判。

首先,必须要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才能构成防卫过当。

这里所说的“重大损害”指的是对非法侵害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如果只是轻伤或轻微损害,就不属于重大损害。

显然,某某对施暴男子造成的伤害被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因此不符合上述的“重大损害”定义,也不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一方面,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和损害后果等情况,同时考量双方力量对比,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做出评判。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看到一名女子正在遭受施暴,被拖拽、殴打和掐脖子,情况十分危急。在确认双方并不认识后,出于正义和勇气,他挺身而出制止了暴力行为。当他受到施暴男子用手肘攻击时,果断采取了行动将其摔倒在地。在这一情境下,毋庸置疑地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后,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施暴男子倒地后,某某没有继续伤害他,这清楚地表明了某某的行为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非出于报复或挑衅的心态。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以上的司法解释,某某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总的来说,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根据防卫时的情境,并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评判,而非单纯站在事后理性的角度或以某种特定立场来看待问题。

三、本案施暴男子的行为,还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的“行凶”,于某依法可以对其实施无限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并造成伤亡的情况下,不属于防卫过当,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防卫人可以享有无限防卫权。

本案中,施暴男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在进行的“行凶”,也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一。对于“行凶”的定义,《指导意见》中指出,即使未使用致命性凶器,只要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已明显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也可以认定为“行凶”。

在这起案件中,当于某正在散步时,他目击到一名男子对一名女子使用暴力,先是拖拽并殴打她,接着又勒住她的脖子。众所周知,脖子是人体最为致命的部位之一。从施暴男子对女子的攻击方式和力度来看,显然已经严重威胁到她的人身安全,甚至使她面临生命危险。

基于这种情况,可以将施暴男子的行为视为正在进行的"行凶"。于某立即采取了无限防卫行动,即使造成施暴男子重伤甚至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本案中于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四、在该案的最后,检察机关决定对于于某不予起诉处理。那么,究竟"不起诉"意味着什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就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分为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1. 存疑不起诉,也被称为相对不起诉,一般发生在证据不足、有存疑情况下。

2. 酌定不起诉,是指因情节明显轻微而根据情况决定不起诉的情形。

以上两种情形下,当事人都涉嫌犯罪,只是根据规定,可以不予起诉。

3. 法定不起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法律认可的合法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对于于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法定不起诉。

五、于某在一起被指为正当防卫后,施暴男子受伤的民事责任不应由于于某承担。案件发生后,施暴男子首先向司法机关声称要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但他的要求未获支持。紧接着,他又要求于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对此,一些网友提出了疑问,认为如果施暴男子起诉要求于某赔偿,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本案中于某行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后,依法不需要对施暴男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有正义感和有血性的精神,是我们社会当前非常需要的。法律不仅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应当给予正面回应,并予以积极的鼓励。我们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真正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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