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则刑事判决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亚梅、井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女子遭遇强奸反抗,反被起诉获刑!陕西榆林,女子与一男性朋友搭伙驾车去神木,返回途中,车子行驶至一偏僻路段时,男子见四下无人,便打起了歪主意,想要与女子发生X关系,遭到女子严正拒绝,男子对此颇为不满, 遂想霸王硬上弓。
于是男子把车停靠后从驾驶室下去,女子趁男子下车往副驾驶绕行之际将车门反锁,男子要求女子打开车门遭拒,男子趴在车头,开始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男子的疯狂举动一时吓坏了女子,女子将车发动向前行驶,在驶离土路打方向时,致男子摔到路边土坑受伤。
经鉴定,男子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后女子赔偿被害男子3.75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鉴于男子伤情达到重伤标准,公诉机关指控女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认为女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判决女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有点好奇,女子真的是自愿认罪认罚?说实话我看了这个判决都不服!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达到重伤、死亡的将被追究责任,而男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个人认为,女子在这个案件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二是制止不法侵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反之,一般防卫,存在防卫限度问题。
本案中,女子当时在车里只有两个人的情况下,并且在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男子要强行与其发生X关系,仅就事实来看,男子当然构成强奸罪。
男子趴在车头上,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在如此紧迫的情况下,女子开车向前行驶,企图甩掉男子的行为就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当然构成正当防卫。
并且强奸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试想男子若真是砸破车窗玻璃,那么女子将可能面临灾难性的一劫!如果伤害发生在谁身上,谁就是受害者,那么弱者可能永远只有被欺负,正当防卫制度也是形同虚设!
《民法典》 第181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以看到,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仅事关刑事责任的认定,同时也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让人奇怪的是,判决书对于正当防卫却是只字未提。对于这位女子而言,本来自己就是受害者,却反而要赔偿对方3.75万,以换取对方的谅解减轻刑罚,颇为滑稽!
有一句名言是这样说的:“公道在于大法官的良心,当大法官的人,心有大小,公道因之有大小”。
假想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