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烈犬的主人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将承担哪些责任?

怀刚聊一聊 2023-10-18 16:10:38

伤人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的责任分要两块来看,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民事方面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某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从监控视频可以清晰的看到,受害一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唐某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由于受伤女童的年龄较小,已经受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者精神创伤,同时其监护人可以代为向唐某申请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从刑事方面来看:

从崇州联合调查组的通报来看,警方已经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说明此事件唐某就不仅仅是民事侵权了,而是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刑事犯罪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上有分析认为唐某应当预见自己不采取有效措施约束自己的烈性犬只,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唐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但是烈犬没有约束进入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唐某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更为适宜。

犬只进入陌生环境,主人又不在旁边,容易因环境变化引起的不安、暴躁等情绪,从而极具攻击性。唐某应当明知自己饲养的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在无约束情况下进入公共场所会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约束犬只,造成其饲养的烈性犬失控进入他人居住的小区,而且该犬只既无人看管,也未栓绳,造成严重后果。唐某对此危害结果应当有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往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多以民事诉讼或赔偿为主,涉及刑事案件的较少。除非是指使犬只伤人,造成伤害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如果法院最后判决唐某应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个案件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养犬人士,会起到很强的警示作用,饲养犬只、尤其是大型烈性犬,一定要看管好,否则造成危害后果,可能会负刑事责任的。

这个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契机,就像2021年实施的高空抛物罪一样,犬只伤人事件频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养犬人很多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虽然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新出现的行为慎用刑事手段处置。但是近几年频繁发生的犬只伤人事件已经引起群众公愤,已经有比较紧迫的必要性运用刑事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犬只伤人事件,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才能有效、坚决遏制犬只伤人事件的再发生。

真心希望受伤女童能早日康复,健康成长。

0 阅读:43
评论列表
  • 2023-10-19 09:05

    送动物园,给老虎、狮子加餐,追究养狗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