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诈骗案,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品牌4S店销售人员因骗取购车款用作他用而犯下此罪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刘某,男,今年34岁,湖北天门人,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3年1月4日,一购车人到荆门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品牌4S店提车时,发现自己被销售人员刘某所骗,遂将刘某带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刘某涉嫌犯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些天,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2022年11月左右,刘某系荆门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品牌4S店销售人员,一当事人在某网络App上联系刘某购买一款车。双方互加微信后,当事人向刘某确定其要购买的某款车一辆。当时,刘某所在4S店有该款现车,但他对当事人谎称要从厂家订购,并以交订金为由让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支付宝向其个人账户转款5000元。拿到钱后,刘某未及时上交公司,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同年11月26日,刘某才上交购车订金1000元。次日,刘某对当事人谎称订车已到,需交纳1万元办理车辆合格证。为此,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刘某转款1万元。这一次,刘某收到款后也未上交公司,而是进行挥霍。其间,刘某将公司一现车的合格证复印件通过拍照发给当事人。同年12月3日,刘某又以支付购车尾款安排提车为由,骗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其转款9万元。到账后,刘某进行挥霍。
之后,当事人向刘某咨询车辆购买保险事宜,因此前两人商谈的购车款中包含车辆保险费。对此,刘某便于同年12月7日退给当事人4092元。后来,当事人多次向刘某提出提车要求,刘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到2023年1月4日,当事人来到刘某工作的4S店,这才发现刘某并未帮其提车,遂将刘某带到派出所。其间,刘某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归案后,刘某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案发后,刘某赔偿了当事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刘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刘某已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刘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