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还有这些救济手段!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03 09:12:59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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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不同于诉讼,是一裁终局的,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再次申请仲裁,只能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来进行救济。

那如果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还有哪些救济手段呢?

通常情况下,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当事人无权上诉,无权申请再审,也无权申请复议。

但也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形: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但属于这几种情况的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的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也就是说,如果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但属于这种情形的可申请复议

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属于这几种情形可以再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有新证据证明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员存在枉法仲裁行为的,当事人仍可再次提出申请。

需注意的是,当有新证据证明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员存在枉法仲裁行为的,仅能约束法院必须对当事人再次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审查,但最终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请,仍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四、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属于这种情形的可以申请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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