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了几个月,南方法院将其案件移送给了北方的某法院,尽管原告对此移送有异议。北方法院受理立案后,两次下传票通知原告到法院“询问”。
由于远隔上千公里,而且不是开庭,来回的费用就超过了起诉的金额,根本经不起折腾啊!原告就想着申请法院网上询问。据原告称,其也遭遇了法官会见难,不是电话打不通,就是接通了就挂断,最后不得不采用发短信或是12368留言的方式,申请或是电话询问,或是书面询问,或是网上询问,并解释了不能到法院的原因,可均没有收到回复。
最终,原告还是收到了法院“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原告撤诉处理”的裁定书。
原告称,自己也是“从事法律工作小20年”、在“法院”工作多年了,也明白法院工作的辛苦和不易,可面对这样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真的不能接受——“心都凉了”。上级提出的“如我在诉”,真的不是这么要求的啊!
看了以上的表述,隔着屏幕都会有一种无奈之感!一个涉及几千元损失的案子,大半个中国的几个法院之间的转了一圈,连案件都没审理,就给按照撤诉处理了,最后酿成了原告写文章点名法官的原告跟法官之间矛盾。
关键是,最后按撤诉处理所依据的,“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于法院传票通知前去单方面询问原告的情形吗?
要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是规定在“第二编 审理程序”中的“第三节 开庭审理”章节,可以适用于单方面叫原告去法院询问有关情况的调查程序吗?如果真的可以如此的话,法院隔三差五的叫远在外地的原告去“询问”一番,哪次不去就按撤诉处理,有几个原告架得住这么折腾啊?可是,网友发来的传票上就是有“询问”、“无故不到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字样。
真的要达到通过询问了解案情的目的,采用网上询问,或是书面问询的方式,怎么不能达到目的?询问不能本人到法院就按撤诉处理?而且不听原告的解释,不考虑原告远隔数千里的困难。正是如此,才造成了原告不顾都是同行的身份,直接发文点名法官吧!
司法实践中,犹如网上流行的说法,一家法院一个诉讼法,谁也不知道诉讼中收到的法官指令,究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理解,还是应该听从法官法外命令。如同法律规定上没有法庭调查不到就可以按撤诉处理,可以上的司法案例上,法官就是这么规定和处理了,当事人又能如何?真的为了争个对错,去申请再审?
仅几年,“如我在诉”一词在司法圈很火,或是用于工作要求,或是用于宣传工作,就如同那句“办案,办的是他人的人生”一样。听起来那么的激动人心。可是,细想一下,“如我在诉”的前提是什么?是依法办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做不到,又如何做到“如我在诉”呢?试想,立案登记制规定的是7日内立案,诉前调解规定的是一个月为限,如果这都做不到,还谈什么“如我在诉”呢?此外,“如我在诉”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办案人员很容易将司法诉讼看成就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儿,甚至会认为起诉到法院的当事人,都是给自己找麻烦的,却忘了依法办案、秉公司法是自己的一项法定职责。什么是职责?职权和责任啊!事实上,真的大多就是如此,没有了相应的司法责任追究,法律规定的法律程序,成了某些法院某些法官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想怎么变通就就怎么变通,甚至发展到了,案件没有立案就可以发开庭传票通知开庭,而且是逾期不到就按撤诉处理的那种;法院通知调查不到,也按撤诉处理。仿佛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是法官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想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有谁听说过有人为此承担过责任的?一提到此类问题,就有人拿着案多人少做解释,拿着司法创新做解释,可问题是,法律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能由某个法院、某个法官想怎么变通就怎么变通吗?没有了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办理案件,即便是每年结案几百上千件,又如何形成良好的司法示范效果呢?最后想说的是,不要以为依法办案只是针对案件当事人的,以上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司法人员在办理别人案件的时候,是决定他人案件的裁判者,可是当自己遇到纠纷时,就也会成为其他司法人员的被裁判者。著名法谚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者如此造成的影响,实则也必将会以某种方式侵害到自己的同行乃至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