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路累了,看到路边有个电动车,就想坐上去休息了一下。
不料,上车时候,碰到了车把手,电动车失控冲了出去,给老人撞死了。老人家属反而将车主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车主无奈:这能怪我?法院会怎么判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陈大哥是当地一家保洁公司的员工,平时上班都会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这天他将电动三轮车停在了路边的停车场后,乘坐班车来到公司上班。而邹大爷早上出门买菜,一路上走累了,看到路边停着的三轮车,就想着上去休息一下。可上车时候,他的手不自觉地搭在了车把上。
就在这一瞬间,三轮车竟然猛然启动,直接冲向路边的一片小树林,狠狠撞在了树上。邹大爷当场不省人事。
路人发现邹大爷时,已经是3个小时后了。尽管路人马上将邹大爷送往医院,可他还是由于失血过多不幸去世。邹大爷的家属悲痛欲绝,一怒之下把陈大哥和他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8万元。邹大爷的家属认为,陈大哥的电动三轮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既然停在公共场所,就有责任提前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可陈大哥是真的无奈了,“我明明已经拔了钥匙,拉上手刹了,这车怎么自己启动了?”警方通过专业的鉴定,发现问题出在三轮车的电路系统。由于车子年久失修,电线老化,存在短路情况,导致即便拔掉了钥匙,车子依然能够启动。可陈大哥对这个故障毫不知情,因为他每次使用车辆时,都是正常插钥匙启动车辆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邹大爷误触车辆后导致事故,陈大哥是否需要负责?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大哥将车辆正确停放在停车场,并按照规范拔下车钥匙、拉好手刹,这是符合一般停车要求的行为。没有证据表明陈大哥知道车辆存在电路问题,且他的停车行为未对邹大爷构成明显的危险,因此陈大哥的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陈大哥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否构成疏忽?根据《民法典》规定:“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遗弃、散落物,未采取警示措施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大哥的电动三轮车是按规定停在停车位上,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车辆在停车时处于通电状态或显现出危险性。因此,陈大哥不需要在车辆周围设置额外的警示标志,他的行为不构成疏忽。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大哥将电动三轮车正确停放且无明显过失行为,而邹大爷的事故是其主动选择导致的。法院最终判决:陈大哥无过错,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但陈大哥公司还是出于人道主义,提供了1万元的补偿。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明明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还有网友说:“凡出于人道主义的说辞都是讹诈与被讹诈的言行!无赖与无奈的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