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王某在高速上出车祸,路边等待救援时,又被文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伤,王某受伤严重被送医治疗,交警认定被事故认定文某全责,王某无责。(来源:正义网,王某为化名)
保险公司垫付14万后,并未支付其他费用,王某将文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损失为35万,扣除已经支付的14万,保险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剩余的21万。
一审“败诉”但王某的诉求并未全部得到满足,尤其在救治过程中,产生了5180元的用血费用,因为,王某多次献血,根据《献血法》的规定,这笔费用被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报销,法院认为,这笔费用已经报销过,王某不能再获得赔偿。
王某不服,上诉至遵义市法院,
二审再次“败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增加了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24万,但是,这笔5180元的用血费,依然没有支持,因为这笔费用已经被报销,不属于是事故造成的损失。
王某很不理解,我多次无偿献血才获得报销,如果是普通人,这笔费用没有报销过,是不是就应该赔偿了,怎么能因为我的善意举动,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于是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仍无果经指定再审,王某又获得了部分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但是,5180元的用血费,依然没有获得再审支持。因为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只是直接损失,用血费作为献血者福利被保险,所以,王某没有损失,不应再获得保险赔偿。
这样的解释,没有说服王某,不能因为自己多年无偿献血就减轻肇事司机的责任,于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子有希望了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王某的主张合理,首先,法院判决适用混淆了法律关系,机械适用侵权赔偿中的“填平原则”,王某报销用血费适用的《献血法》这是行政法范畴,现在向司机及保险公司主张用血费赔偿适用的是《民法典》这是民法范畴,两者不相冲突,王某可以兼得。
贵州高院裁定提审本案,经过多方讨论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这笔用血费用5180元。
至此,王某终于拿到一个理想的结果,
案后语王某用自己的执着,为其他无偿献血者也讨来了说法,因为无偿献血获得报销,是献血者应得的奖励,肇事司机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王某成功获得检察官的抗诉支持,也为其他当事人维护权益提供经验,
一是她的诉求非常清晰,明确,就是5180元用血费,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二是她仅仅抓住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三是她的监督请求合理,合法,因为无偿献血,反而不能获得赔付,这明显说不过去,会打击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
对于其他申请者而言,要增加申请抗诉的成功率,在写申请书时,需要写明清晰的监督请求,就是申请人想要实现什么样的目的,其次是写明具体的事实和依据,
最关键的是,自己心里要清楚,只有合理合法的监督请求,才能得到检察官支持,如果原审并没有实质性的错误非要交申请书,大概率连审查这一关都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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