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重重的工程案,真相何处寻?

顽强的星星 2024-01-24 09:54:48

2020年1月2日四川恒鼎源公司在取得了中建三局四川大学华西天府医院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华西项目部)的《进场通知书》后进场施工。

2020年4月5日,四川恒鼎源公司与中建三局签订了《四川大学华西天府医院项目的砌体抹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2021年1月累计所完成的产值就已经超过第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的金额后,中建三局在2021年2月与四川恒鼎源公司就华西医院项目补签了该项目的《补充协议》。

截止于2021年1月向四川恒鼎源公司支付劳务款之后,即再未向四川恒鼎源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除了前期欠款未支付),也没有再给四川恒鼎源公司出具过《分包结算书》。

2021年7月, 李某军、张某四、李某辉等210名工人通过各种方式向中建三局华西项目部讨要民工工资,不知为何天府新区社事局认定从2021年1月至7月李某军、张某四、李某辉等210名工人所产生的民工工资由四川恒鼎源公司承担。

8月27日,苏某建向四川恒鼎源公司的徐某通电话说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徐某当时就没有接受,在电话中就此项目的情况如实汇报给苏某建,苏某建了解情况后并没有明确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而且要求徐某写一份情况说明或者是安排人去当面说清楚事情原委。可是天府新区社事局直接在2021年8月27日在四川恒鼎源公司的注册地张贴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1年9月1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建三局下达《代付民工工资通知书》    

中建三局向李某军、张某四、李某辉等210名工人分两次支付了6353198元民工工资。紧接着,中建三局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代付民工工资通知书》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导致一审、二审均判决四川恒鼎源公司败诉,造成四川恒鼎源公司蒙冤承担600余万元巨款。

那么疑问油然而生:

社事局在调查和核实相关情况时,并没有查清双方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中建三局项目部最后一次给四川恒鼎源公司累计计量的时间和金额,同时我公司在签订的两份合同及履行期间并没有向甲方或者是天府新区管委会讨要工资,我公司却要承担2021年2月-7月份的民工工资,这样合理吗?

社事局劳动监察大队在询问笔录中的大部分工人陈述的是2021年2月份进场的,而社事局却没有调查中建三局与我公司所签劳务合同的情况?就认为2021年2月到7月份产生的民工工资由我恒鼎源公司支付?更可疑是民工原班人马以另外一家劳务公司名义在现场工?这其中究竟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我公司已经提交电话录音内容的时间以及与社事局领导沟通的情况,现在才回复中说与我公司负责人联系不上?出了这档蒙冤的大事,我公司一直在积极配合解决事情,怎么会联系不上呢?

天府新区社事局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前,没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时间履行和支付情况来判断是谁承担责任?我公司第一份合同也签订的是1908万,为何中建三局累计计量超合同额又能补呢?这些问题作为政府部门下面的重要单位是否有认真调查清楚呢?

恒鼎源公司在合同时间范围内并没有欠支付工人工资。社事局制作询问笔录并没有恒鼎源公司盖章确认。

在苏某建已联系上我公司的情况下,不给我司最新办公地址下达通知,而是直接在我司注册地址张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没有通知当天张贴,我司于2021年9月3日才知道天府新区社事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四川恒鼎源公司并在9月6日以书面形式按照要求把详细的情况反应给天府新区社事局。社事局在没有调查和核实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就擅自认为是四川恒鼎源公司的工人并下达责令通知书等行为是否存在错误及程序上不合法?也没有要求复议?

疑点重重的工程案,我司却上诉无门!法治社会竟出现知法犯法,一手遮天的现象,究竟是为何?

我们生在红旗下,长在春风里,试问谁能容忍执法犯法的肮脏行为呢?我们的权益要自己站出来,老百姓的利益要维护,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关注我们的呼声,恳请ZY调查小组前来调查幕后真相,为我司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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