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遂宁14名妇女被指“放蛊”而错判,毛泽东指示法院改善作风

千篇历史藏 2024-08-09 21:40:33

【《毛年谱(1949-1976)》纪事本末(516)】1955年,毛泽东62岁。

1955年2月1日,毛泽东阅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1月20日报送的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绥宁县错判事件的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说:绥宁县人民法院盲目受理了大量附会一种迷信传说的案件,在审理中又只重口供,不重证据,甚至采取逼供、诱供等审讯方法乱捕乱押,造成大量错判。毛泽东批示:

少奇同志:此件可以批发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及政府党组,并登党刊,借此引起法院——工作人员注意,改善审判作风。至于错判“放蛊”事件,不过是不良作风表现在若干案件上面而已,应使重点放在改善作风。

“蛊”,究竟是什么?

湘西、苗人,是一种神秘的存在。自古以来都说湘西有三大巫术:赶尸、洞女和苗蛊。民国时期,沈从文形容湘西大多数人的形象是:“妇人放蛊,男子杀人。”

“蛊”是一种经常出现在武侠小说里却又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诡异物事。据说驯养人将无数奇毒无比的虫豸一同放进土罐,密封好埋入地底,然后任由这些毒虫在罐中相互撕杀吞噬,最终存活留下的绝毒虫王,即为“蛊”,而这种奇特的培养“蛊”的方式,则为“练蛊”之法。

练好的“蛊”,具有多种神秘而奇特的用场。最受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当为“情蛊”。据记载,若施术者将此蛊种入心爱的男人或女人身上,从此对方便会对种蛊人死心塌地,一生不离不弃。传言中云贵地区懂得蛊术的苗女在婚后都会给丈夫种上“情蛊”,丈夫一旦成功中蛊,此后将永不变心。

其次最为著名的便是“金蚕蛊”,传说中此物“无色无形,水火不侵”,若是不懂蛊术之人,稍不注意就会着道,中蛊者全身犹如千万条毒虫在噬咬,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此蛊没有解药,因此“金蚕蛊”又为夺命之蛊。

建国初期,湖南遂宁基层法院审判了一批被指控“放蛊”的妇女。所谓“放蛊”,指心怀恶意的妇女把蜈蚣、乌烟虫等毒虫用火烤焦,碾成粉末,藏在指甲内,然后暗自弹到别人的饮食中。她们认为,食者会因此“中蛊”,几个月或几年后就会死去。

据说“放蛊”的妇女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杀人缘由,只因若不“放蛊”就心情烦躁。这类案件错判的经过,都是由于有人怀疑某个妇女“放蛊”,村干部就发动群众对她进行批斗,甚至捆绑吊打,迫使妇女承认后,由乡政府移交人民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对这种迷信传说深信不疑,在不作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对被指控的妇女定罪判刑。

董必武发现冤案

1955年1月,湖南省人民法院上报的有关绥宁县人民法院错判“放蛊”案件的报告摆到了董必武的案头。错判的案子多达14件,引起了董必武的高度重视。1月21日,经董必武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报告了此事,并转报了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绥宁县“放蛊”案件的检查报告》。

这一事件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关注。毛泽东认为,错判“放蛊”事件是不良作风表现在若干案件上面而已,应使重点放在改善作风上。3月12日,中共中央向各地转发了上述报告,并发出改善司法机关审判作风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发动全体司法人员对自己的审判作风进行深刻的检查,反对逼供信的审判作风,提倡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以避免错判案件继续发生。

此事的背景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初步建立我国法律体系。这次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五部重要的法典,大会还选举董必武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董必武莅任后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推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大力改善新中国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人民法院严查审判作风问题。湖南省人民法院在1954年年底对省内各地法院进行彻底检查时就发现,1951年至1954年8月期间,绥宁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25宗“放蛊”案件。省法院经过深入的调查,查出14人是被蒙冤判刑的。

错判的“放蛊”案件一经发现后,立即进行了纠正和平反。董必武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认为这一案件在当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绥宁县人民法院错判“放蛊”案件,典型地反映了审判人员中存在的先入为主、不深入调查、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的错误审判作风。

董必武指示编辑古今断案经典故事小册子

为了对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教育,引导大家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形成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办案作风,董必武指示有关人员把古今判案中一些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案例编成一个小册子。

在编辑过程中,董必武特别交待,要将《聊斋志异》中的《折狱》的一则故事编进去。这则故事讲的是清朝顺治年间发生在山东淄川县境内的一件事:

淄川城有一个西崖庄,村里有个小商人被人杀死在半路上。隔了一夜,他的妻子也上吊死了。商人的弟弟就告到官府。当时淄川县令叫费祉。他亲临现场去察验,见死者裹在布袱中的五钱银子尚在腰上,知道并非为财所杀。召集乡民询问情况,也问不出什么头绪来。但他对谁都没动刑,也不拘留一个人,而是让他们都各自回家,不要耽误农活。

半年后,差役因交纳赋税事逮捕了几个人,内中有个叫周成的,一到公堂就十分害怕,当时表示愿意交纳赋税,说着便从腰间布袱中取出银两,交给费县令。费祉收验了银两后,问:“你家住在哪里?”

周成回答住在某村。费祉问:“你家距西崖有几里?”

周成答:“五六里。”

费祉又问:“去年被杀的商人是你什么亲戚?”

周成答:“不认识这个人。”

费祉听后勃然怒道:“人是你所杀,还说不认识!”

认真一审,周成果然认罪,详细交待了杀死商人、逼死其妻的经过。

衙门里的公差都惊叹费县令破案如神,可是不明白他是如何破的案。

费祉说:“辨明案情并不难,重要的是要随处留心。我在验尸的时候,见商人的布袱上绣有万字花纹,周成的布袱上也有这种花纹,出于同一个人所绣,当我问他的时候,他又说不认识,而且神色惊惶,语无伦次,我就断定商人可能被他所杀。”

在《折狱》中,作者蒲松龄称赞费县令“‘随处留心’之言,可以教天下之宰民社者也。”

1955年5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司法座谈会上,按董必武的指示,将编有《折狱》故事的那本新出的小册子发给参加会议的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各司法厅(局)长和部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并要求他们组织所在系统的审判人员学习。

这本收录了古今断案经典故事的小册子,对全国司法人员树立良好的审判作风很有助益。

参考文献

叶介甫:《董必武举一反三倡导重调查、重证据的办案作风》,北京日报,2016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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