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非法拘禁:村民“被精神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的正能量 2024-09-17 03:35:07

2024年9月15日,“齐鲁壹点”披露的一则信息引发了社会关注,湖北恩施一村民因上访,母子俩人被“精神病”相续送入医院精神科强制治疗。今日法律问答设问:“村民‘被精神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本问的回答,还需从申诉,或者控告的性质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非法拘禁

一、申诉和控告的性质

从法律上分析,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已生效的决定,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决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和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甚至包括行政、党纪处分等。申诉的性质决定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确定。

控告,主要是指当事人对事实行为不服,向有职权的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其中,事实行为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前者如,非法占用土地,后者是诈骗等犯罪行为。控告的性质决定了,控告人和被控告确定,事实行为人不一定确定,如,实施诈骗的人。

申诉和控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方式之一,据此,我国历史政府非常重视申诉和控告工作,如,封建衙门设立的“登闻鼓”,悬于朝堂外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现代中国也不例外,如,《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申诉和控告的性质

有人可能要问,《宪法》明文规定申诉和控告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地方政府为何干涉公民行使此项权利呢?回答本问,还需从母子俩人“被精神病”说起。

二、申诉和控告并非民主权利

“齐鲁壹点”披露的信息显示,恩施州7名村民因涉田地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他们准备次日去信访,相关部门得知信息后便将其中一村民送入医院的精神科,随后,村委会又将其母亲送进医院。

信访意味着,民事裁决对村民不利,如,法院裁判支持村民的诉讼请求,村民不会信访。有人可以要问,相关部门为何将村民送入医院治疗呢?农村土地纠纷事实上最容易判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仅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发包人不得将其他农业用地对外发包;不仅如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四荒”还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不少学者认为村民小组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此促进村委会等组织将农村土地可以发包给资本承包,如,上一轮土地承包,多数发包人是村委会。

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三个层次,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不少学者的立场被资本左右,国家与社会对此需十分关注。

在法律方面,不少人认为申诉和控告权属于民主的民主权利之一,如,有人将多人上访理解为言论、集会等权利。在我国基层,不少人认为,民主权利可有可无,如,少数地方将村委会、居委会改名为社区,对社区工作人员采取任命制。

民主权利既然可有可无,申诉和控告权便受到了限制,不少地方规定不得越级上访,并将进京上访作寻衅滋事处理,如,南京市某区的公安分局最近便行政拘留了一上访当事人。《宪法》既然将申诉和控告权独立规定,据此该项权利不同于民主权利。

三、村民“被精神病”的法律责任

在过去,公民被“精神病”并不是个别现象,据此,国家修订了《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上述规定,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并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才可以决定强制治疗;据此,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不能强制治疗。上述规定刚实施,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地基于法律的规定通常不敢对违法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

有人可能要问,为何现有却有些“松动”了呢?一方面,不少上访从个案来看诉讼标的不大,但从整体分析,多数上访案件具有代表性。例如,南京那例案件事实上涉及开发区的性质,即:经济开发区的集体土地由谁经营;“齐鲁壹点”披露的案件可能也有代表性,即: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流转的土地是否有效。

另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类型为空白条款,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几乎没有案例。究其原因,多数人认为程序合法不构成本类型的非法拘禁。在本文看来,程序合法并不能替代实体合法,一切非法拘禁公民的行为均需追究刑事责任,其原因是,本类型非法拘禁应“从重处罚”。

村民“被精神病”的法律责任

就“齐鲁壹点”披露的案件而言,相关决定人事实上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理由为,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仍需依法定程序决定,而7名村民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上访;或许相关部门已意识到认定违法的后果,故迟迟不作答复。本文将持续关注南京那例案件的进展。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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