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了,又是将钱长期存银行,多年后支取,却被告知早已取完,已经销户!
时间要追溯到1998年。这年7月,温先生在长春市一家银行开立了一本活期储蓄存折,并存入了5万元。因为自己常年在外做生意,那个年代,出门在外,和家里联系还不够方便,为了确保家人能够紧急时用的方便,他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了父亲保管,让他急需时取用。
时间很快到了2016年,父亲去世,温先生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本存折。存折上的余额显示,存入5万元后,便没再有任何取款记录。父亲自始至终都没动这笔钱,温先生有点辛酸,也很感动。择日去银行要取出这笔钱时,意外发生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张存折早已销户,存折内的5万元也早已经在1998年8月初就被取走了。
对于银行的说法,温先生无法接受。毕竟,自己手中的存折完好无损,如果有支取,存在上应该有支取记录啊。
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说:不是通过存折直接取的款,而是在异地通过身份证和柜台直接取的款,取款时间是在1998年8月1日,也就是温先生存钱后的几天。取款金额是49990元。并提供了一张机打清单给温先生。
温先生自然不认同,自己从来就没有在异地取过款!他怀疑是银行见这笔存款长期不动,大概认为是私户了,所以内部人员私吞了这笔钱。现在又以时间久远,诬陷温先生早已自己取走这笔款了!
和银行说不通,温先生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这5万元存款,以及应得利息。
在法庭上,银行方面依旧只是提供了一份机打清单作为证据,是1998年8月1日49990元的异地取款交易。
对此,温先生指出:银行的取款记录必须有手写记录,并且还应提供当时取款人的签字凭证和办理业务的银行柜台信息。仅凭一张机打清单,显然不足以证明这笔取款的合法性。
换言之,取款记录,是谁都可以造假的,银行更是方便。取款,即便早已没有了现场录像,但不可能没有取款人签字及相关手续。谁家银行取款不需要签字啥的?
此外,温先生还提出,银行在保存客户交易记录时应有更为严谨的流程。尤其是异地取款这种较为特殊的情况,银行应该保留相关的取款凭证,甚至是手写记录和经办人的名章。
然而,银行却表示这笔款项的取款记录无法提供,相关档案已经找不到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面对客户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换句话说,银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钱是被合法取走的。然而,在这起案件中,银行仅有一张机打清单,既无法提供取款凭证,也无法说明取款的具体细节,甚至连取款人的签字或手印都没有。
显然,银行是失责的,根本就没办法说明有人取走了这笔钱,更没有办法证明是温先生取走了这笔钱。
最后,经过多次审理和交锋,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返还温先生5万元本金及利息。
银行方面不接受该判决,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至此,温先生才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钱。
只能说,法院判的好!但温先生为了讨回这笔钱,确实费了不少的功夫,仅打官司,前前后后就花了两三年的时间。店大欺客的银行,却没啥损失。
我认为,对这样的事情,应该狠罚银行!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