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因患有精神疾病,曾于2019年5月、2019年11月两次在被告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心境障碍;2.脂肪肝;3.蛛网膜下腔积液。王某某病情好转出院后基本能够正常生活。
2020年4月13日,王某某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半个月的治疗,王某某病情平稳后于2020年4月28日转入封闭式病房进行长期治疗。被告的住院病案显示王某某从2023年5月17日开始即出现自杀自伤情况。
2022年6月6日19时43分,其他病人在走廊活动时发现王某某在病房内自缢并呼叫医护人员,8分钟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到达王某某的病房,对王某某进行抢救。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6月6日20时37分死亡。
二、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04958.38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被告给予患者一级护理,已经尽到了护理责任。患者住院初期,因病情不稳定,由家属陪伴,半月后,其病情稳定,转入封闭式病房进一步治疗,被告按照一级护理的标准进行护理。根据《病区护理巡视观察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病房在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每15至30分钟巡视观察病人一次。被告按照以上标准20分钟左右巡视一次。
具体到本案,2022年6月6日19时25分,护士巡视一次,患者状态正常;19时45分再次巡视时发现其自缢,接着进行了紧急抢救。被告已经尽到了护理的义务,不存在原告所说监护力度不够的问题。患者为精神病人,更应该得到家人的陪伴和关心。
患者入院治疗半年时间,病情好转,但其父母拒绝其出院回家,住院两年之久,未来探望过一次,患者想念家人,想回家,院方与家属通话被拒绝,患者认为自己被抛弃,对生活失去信心。患者家属的行为给患者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事发后,经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医调委出具了专家咨询评估意见函,认为被告对患者诊断正确,治疗合理,护理巡视符合规定。患者家属拒绝探视给患者造成了心理问题。被告整个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被告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患者家属进行一定补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四、庭审意见
1、本案中,王某某系精神病人,其在被告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对其实行封闭管理,原告王某英、岳某未进行陪护,实际上已失去对王某某的监管,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告基于与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医疗合同,除给予王某某恰当的治疗外,还负有法律上的看护、监管等安全保障义务。
2、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长达十余天出现自杀、自伤的倾向,但被告未引起重视,也未调整医疗、护理措施;被告将不同病情严重程度的患者安排在同一个病区进行统一管理,适用同一个护理级别进行护理,导致被告工作人员对患者的看护力度下降。
工作人员进入病房巡查时间较短,很难做到全面观察,客观上增加了患者自杀、自伤等风险,不能有效保障患者的安全;王某某所在病房有摄像头,但不能覆盖整个病房,监控虽24小时持续录像,但没有工作人员24小时监管;
故在王某某用病号服上吊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因此被告在对王某某的医疗、看护、监管等方面均存在过错,对王某某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系以精神科疾病诊治为特色的医疗与护理医院,在王某某入院治疗及看护监管中均存在问题,对王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收治也负有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其本身没有拒绝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而精神病患者又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收治精神病患者后被告就承受了客观存在的高风险。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思念家人,有强烈的回家意愿,但王某某的家人在王某某住院期间一直未予探视,增加王某某的心理负担,终发生王某某用病号服上吊自杀的结果。
4、综合本案王某某的病情程度、采取的诊疗行为以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2023年6月2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479288.8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