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签合同,可以规避“无固定”合同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19 09:30:35

【裁判要义】

某软件公司和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虽然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某软件公司与其北京分公司存有关联关系,在劳动者任职期间,非因其个人原因,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系某软件公司关联公司,田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的劳动合同,担任Java开发主管。2018 年 4 月 18 日,田某被安排至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担任副总监。

2020年4月14日,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向田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签。

田某不同意,认为其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某软件公司与其北京分公司径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田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软件公司与其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请求】

要求某软件公司与其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田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某软件公司和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虽然分别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某软件公司与其北京分公司存有关联关系,在田某任职期间,非因其个人原因,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田某符合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田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与田某终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田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来源】

2024年7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4:变更公司签合同,续签符合“无固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合同主体的行为,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当然,若原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上述情形。

提示劳动者,如果非本人意愿被安排至其他关联企业工作,劳动者应谨慎提出因被安排至其他关联企业工作而提出的辞职申请,并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新劳动合同中明确此前的企业工龄累计计算,如用人单位拒绝合理的请求,劳动者有权拒绝岗位调动,如单位因此做出辞退,员工可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