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北京市某商场消费后,驾车驶出停车场时发觉商场停车费太贵,就通过手机软件将当日的消费小票上金额进行了修改,据此获取了更多的商场积分,并成功抵扣掉更多的停车费。
之后李某通过该方法在线上二手平台开展停车费代缴业务,合计骗取并抵扣商场积分3150500,给商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150500元。
法院裁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缓刑并处一万元罚金。
律师解读
诈骗罪所指的财物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财物,也包括各种有价值的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公私财物。商场以顾客的实际消费积分抵扣停车费,此行为使得消费积分具有实际上的金钱价值。
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消费小票的手段非法获取商场积分以此来抵扣本应当支付的停车费用,其做法已经给商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故而构成诈骗罪。
对此,商场最好设置更为严格的消费积分兑换机制,以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从而降低给自身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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