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跳槽去“拍黄瓜”,竟被起诉竞业限制赔偿10万元!|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23 10:05:02

【裁判要义】

劳动者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用人单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刘某原系某餐饮公司冷菜厨师,在入职时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某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刘某从该公司离职。餐饮公司未向刘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离职后,刘某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一家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诉前又在另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

2023年4月,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该公司主张刘某在公司从事的是海鲜类菜品的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刘某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厨师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刘某陈述其在公司上班时,仅是从事拌黄瓜、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没有做过海鲜类的冷菜。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2023年07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案例《“拍黄瓜”的厨师跳槽被索赔10万?法院判了》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切不可扩大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制度的保护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市场公平竞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滥用这一制度。如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将明显不当限制了劳动者“跳槽”的权利,此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提示劳动者,对于高管、技术人员或其他涉及保密工作的员工,单位有权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然而,若单位在每月工资中明确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在员工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却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些行为均属违法。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其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补偿金或在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后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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