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一名来自湖南的女工由于工伤,把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告上了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为什么区政府会成为工伤案的被告?又为什么会在铁路法院审理?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从2016年1月1日起,由广铁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广州市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7年5月9日,时年51岁的阿红在制衣厂被自己的工友阿月打伤,眉毛部位裂开,顿时鲜血直流;被人送去医院后,额头缝了七针。
两人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和解,阿月赔偿了5000元医药费。
还没等到伤口愈合,工厂就叫阿红回去结算工资,炒了鱿鱼。
阿红认为自己是为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才导致自己受伤的,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白云区人社局很快就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支持了她的诉求。
理由是:阿红在单位车间内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口角,导致其被同事殴打致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阿红上述伤情为工伤。
该条款的内容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月25日,制衣厂向白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阿红和阿月平时积怨关系紧张,双方打架属于互殴性质,并非未来履行工作职责。因此认为阿红受伤并不是工作原因,人社局适用法律不当。
9月22号,阿红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白云区政府撤销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为什么作出的工伤认定又被撤销呢?阿红始终都想不明白,于是将白云区政府起诉到法院。
制衣厂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据:四名工厂的工作人员都表示阿红与阿月平时存在私人恩怨。
阿红对这份证明不予认可,因为这4个人都是工厂的在职员工,有利害关系。
两人到底是怎么发生冲突的呢?
工厂采取流水线运作,大部分配件通过吊挂运输到工人那里,但也有少数配件是通过人工调配。
师傅把领子搬到阿红这里,但她还在加工吊挂运来的配件,没有空做;阿月就把这些领子搬到自己的工位上加工。
阿红把手上的活干完后,就去阿月那里拿领子加工。两人因此产生了冲突,阿月直接把她的缝纫机电源拔掉了。
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当时是淡季,没什么订单,大家都抢着做。
但在工作中发生冲突也是很平常的事,为什么不向工厂反映,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阿红说她已经多次向上级反映,但主管和对方是老乡关系,没有任何效果。
本案焦点在于,此次冲突究竟是互殴还是单方面被殴打?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冲突的过程被查明:
阿月屡次三番把阿红的缝纫机电源插头拔掉,导致阿红无法工作。阿红拿起坐垫做出要打她的姿态,两人被工友拉开。
随后,回到工位上的阿月趁阿红不备,拿起衣架又回来将阿红的额头打伤。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阿月把电源插头拔掉,是原告与其发生争吵继而打架的起因,但拔掉电源插头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是因其与阿月打架,而打架又是因为双方日常矛盾的积累,以及事发时不能克制双方的言行所导致,与原告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阿月拔掉其电源插头,导致原告无法工作,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予以解决,或将电源插头插回,或向主管反映。而无需与阿月争吵进而打架。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的理据不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厂快倒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