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9月,甲、乙、丙、丁、戊共同设立了利达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持股比例为37%、5%、5%、5%、48%,戊担任董事长,甲、乙为董事。后将法定代表人由戊变更为甲。甲于公司成立时实际缴纳了认缴注册资本份额的一半,公司章程规定,剩余注册资本需在三年内缴清。
2022年4月,甲报告董事会并经其同意,代表利达公司与其妻子控制的A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期两年,租金400万。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付设备,利达公司支付了400万元租金。后利达公司发现,该设备租金明显过高,且因该设备故障造成较大损失。
2024年10月,甲将全部股份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某,并告诉金某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清。金某向甲支付了4 00万元现金。甲书面通知利达公司其他股东自己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金某。利达公司其余四名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不同意甲转让股权给金某的决议,没有办理相关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金某书面通知利达公司请求办理变更股东名册和登记,利达公司予以拒绝。之后金某以利达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登记。
2024年11月,甲代表利达公司和B公司签订150万的货物买卖合同,B公司向利达公司交付货物后,利达公司拒绝付款,称甲已将股权全部转让,不能代表利达公司签订合同。2024年11月中旬,利达公司以甲和金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金某承担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金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
1.关于与A 公司的设备租赁,利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赔偿?
2.甲未经股东会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3.金某是否有权直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要求变更?金某是否有权直接对利达公司提起诉讼?
4.甲转让全部股权后,是否立即丧失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利达公司拒绝向B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合法?
6.利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和金某承担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金某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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