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到羽毛球场馆打球,在跳起接球后落地时踩到一只猫,导致自己摔倒,送医治疗后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那只猫经常有人投喂,于是吴某某将羽毛球场馆经营公司和投喂者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5万余元。
后经了解得知,场馆中的猫是由羽毛球场馆经营公司的员工肖某某饲养的,但并不是自己的猫,而是一只流浪猫,肖某某认为自己只是经常投喂,并不能对猫进行管控支配,不能将自己认定为饲养人。
而羽毛球场馆的经营公司则认为,当时吴某某来打球是公司组织过来的,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且体育运动本身就有风险,吴某某自身也有注意的义务,场馆方不认可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肖某投喂流浪猫属实,按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场馆方对经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疏于管理,导致流浪猫进入场地,应承担补充责任。
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肖某表示自己承担不起如此高额的赔偿费用,7月24日,法院做出再审判决,由肖某某承担24万赔偿总额的20%,即4.8万元,剩余的80%赔偿费用,即19.2万元由场馆的经营公司承担。
再审判决后,场馆经营公司和肖某都提起了上诉,后来又都撤销了上诉,二被告均不上诉,判决便已经生效,12月4日,吴某某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肖某的4.8万元赔偿款已经支付,但只收到了场馆经营方被查封的4万元,剩余的15万余元至今未赔付到位。
法院的判决好像也没毛病,但总有一种说不出的别扭,假如没有踩到猫,吴某自己摔倒,法院又会怎么判呢?